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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服务手册

日期:2026-04-14 来源:北京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科研人员篇

第一部分 出入境

1.外籍科研人员来华工作应当办理哪些文件?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外籍科研人员来华工作可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签证申请

1.确认签证类型

根据《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标准的,申请R字签证;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的条件和要求的,申请K字签证;其他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申请Z字签证。

2.线上注册与申请

用人单位需提前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完成注册。

境外申请需由邀请单位通过系统提交申请,同步向中国驻外使领馆递交材料;境内申请需持其他签证入境的外籍人才,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管理部门申请工作许可并同步申办R字签证。

二、工作许可办理

(一)准备申请材料

通过系统上传以下材料:

1.聘用合同(中文版本,需双方签字盖章)

2.学历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3.无犯罪记录证明(经公证认证)

4.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

(二)怀柔区受理服务

可通过两种渠道办理:

1.线上

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提交后等待预审。

2.线下

前往怀柔科学城政务服务e站/雁栖国际人才会客厅(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受理点,办理新办、变更、注销等业务,咨询电话:010-60687447。

审批通过后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凭此通知及签证入境。

三、工作类居留证件申请

1.申请时限与材料

入境后30日内,持护照、签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用人单位证明,向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

2.便捷服务通道

通过怀柔区国际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办理“两证联办”,可同步完成工作许可与居留许可,办理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

四、咨询与协助

1.怀柔科学城政务服务e站/雁栖国际人才会客厅(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

咨询电话:010-60687447;

2.北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10-60640800;

3.北京市怀柔区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厅

办公电话:010-69685135

相关文件/网站

下载地址

《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96556.htm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https://fuwu.most.gov.cn/r/cms/zwpt/web/pdf/wgrlhzq/20170418182639_469.pdf

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https://fwp.safea.gov.cn/lhgzweb/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fl/202011/t20201102_394622.html

2.外籍科研人员申请R字签证需满足哪些要求?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外籍科研人员申请R字签证需满足以下要求,具体梳理如下:

一、申请条件

1.人才标准要求

需符合“高精尖缺”标准,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2.申请主体与流程要求

须通过用人单位向省级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提交在线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中国驻外使领馆签发R字签证。

二、材料要求

(一)基本材料及细则要求

需准备以下材料(均需确保真实有效,必要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基本材料

细则要求

签证申请表及个人照片

填写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并粘贴1张近期正面免冠、浅色背景的彩色护照照片(尺寸符合使馆要求,一般为2寸)

有效期符合要求的护照

有效期需超过6个月,且包含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另需提供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打印件

/

高层次人才证明

需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提交对应的证明材料

学历学位证书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健康证明

/

合法停留或居留证明

若在非国籍国申请R字签证,需提供所在国合法停留、居留、工作或学习的有效证明,或有效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原中国护照或原中国签证

适用于曾有中国国籍,后加入外国国籍者

三、咨询与协助

1.怀柔科学城政务服务e站/雁栖国际人才会客厅(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

咨询电话:010-60687447(可咨询材料提交、审核进度)

2.中国驻外使领馆签证处

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网查询对应使领馆联系方式,咨询签证签发细节

3.北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10-60640800,可咨询R字签证与人才认定衔接问题。

相关文件/网站

下载/访问地址

《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96556.htm

《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申请指南

https://www.bjhwxr.gov.cn/xfw/wgrlhgzxk/gzxkswblzn/art/2024/art_705450c5447341eea5f5e8500608a89c.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

https://cs.mfa.gov.cn/wgrlh/lhqz/sblhqz_660598/201308/t20130815_961427.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网

https://www.mfa.gov.cn/

3.外籍科研人员在境外申请R字签证的流程及补、换发要求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外籍科研人员R字签证的申请、补换发(含到期换发)流程及要求梳理如下:

一、R字签证申请与补换发流程

(一)境外申请流程

1.用人单位在线提交

用人单位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并上传邀请函、高层次人才证明等材料;

2.省级部门审核出函

省级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生成《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由用人单位将确认函发送给外籍申请人;

3.申请人向使领馆申请

申请人持《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及其他必备材料,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交R字签证申请,经使领馆审核通过后签发签证。

(二)签证补换发流程

适用于签证遗失、损毁、信息变更及到期换发两类场景,具体流程如下:

1.一般补换发(遗失/损毁/信息变更)

申请人向当前停留居留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填写《签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完成补换发。

2.到期换发(境内办理)

需在签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同步提交护照、有效工作许可、用人单位证明等材料,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换发新的R字签证,新签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

二、材料要求

申请类型

要求细则

境外申请R字

签证材料

1. 有效期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2. 《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打印件(由用人单位获取后提供);

3. 用人单位出具的邀请函(需注明科研合作内容、停留期限等);

4. 高层次人才证明(如行业认可证书、科研成就证明、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材料等);

5. 学历学位证书(需经公证或认证);

6. 无犯罪记录证明(需经公证或认证);

7. 健康证明(由中国境内卫生检疫部门或境外合法医疗机构出具)。

签证补换发材料:

一般补换发(遗失/损毁/信息变更)

1. 《签证申请表》(1份,需粘贴近期正面免冠浅色背景彩色护照照片);

2. 护照原件及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3. 情况说明(详细说明签证遗失、损毁原因或信息变更内容);

4. 原签证复印件,如有,可辅助审核;

5. 近期证件照(1张,尺寸符合出入境证件要求)。

签证补换发材料:到期换发材料

1. 护照原件及原签证页复印件;

2.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需注明当前岗位、工作期限,加盖单位公章);

4. 住宿登记证明(由旅馆申报或本人/留宿人申报,需在入境后24小时内完成);

5. 近期正面免冠浅色背景彩色护照照片(1张);

6.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需用人单位盖章确认。

三、咨询与协助

1.怀柔科学城政务服务e站/雁栖国际人才会客厅(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工作许可窗口:

咨询电话:010-60687447;

2.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咨询电话:010-69685135;

3.北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10-60640800,咨询R字签证政策衔接、工作许可与签证关联问题;

4.中国驻外使领馆查询:

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网查询对应使领馆联系方式,咨询境外签证申请细节。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96556.htm

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https://fwp.safea.gov.cn/lhgzweb/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表》/《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https://cs.mfa.gov.cn/wgrlh/lhqz/sblhqz_660598/201308/t20130815_961427.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网

https://www.mfa.gov.cn/

4.R字签证到期如何申请换发?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外籍科研人员R字签证境内到期换发的流程、材料及注意事项梳理如下:

一、R字签证境内到期换发流程

1.申请时限与提交地点

需在当前R字签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申请;

2.材料提交与表单填写

携带全套申请材料,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需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现场提交至上述机构;

3.审核与换发

公安机关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换发新的R字签证,新签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

二、境内到期换发材料要求

需准备以下材料(材料需真实有效,必要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均需携带):

材料名称

具体要求

护照

有效期6个月以上、包含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原R字签证

原R字签证页复印件(若签证在旧护照上,需同时提供旧护照原件及对应签证页复印件)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有效期内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用人单位在职证明

需注明申请人当前岗位、工作期限、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若换发签证前,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岗位已变更,需先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变更,待变更完成后,再申请签证换发

住宿登记证明

需符合“入境后24小时内申报”要求(旅馆住宿由旅馆申报,自有/租赁住所由本人或留宿人申报),提供证明原件

近期证件照

1张近期正面免冠、浅色背景的彩色护照照片(尺寸符合出入境证件标准,一般为2寸)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1份,需如实填写信息,经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三、咨询与协助

1.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咨询电话:010-69685135;

2.怀柔科学城政务服务e站/雁栖国际人才会客厅

咨询电话:010-60687447(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

3.北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10-60640800。

相关文件/网站

下载/访问地址

《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96556.htm

《外国人签证证件

申请表》

https://cs.mfa.gov.cn/wgrlh/lhqz/sblhqz_660598/201308/t20130815_961427.shtml

5.R字签证若遗失、损毁、被盗抢如何申请补发换发?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外籍科研人员R字签证遗失后申请补发的流程、材料及注意事项梳理如下:

一、R字签证遗失补发流程

1.挂失备案(首要步骤)

签证遗失后需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居住地或遗失地派出所)报案,说明签证遗失情况,待公安机关核实后出具《报失证明》(需留存原件,作为补发核心材料)。

2.提交补发申请

携带全套申请材料,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补发申请,现场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可提前在线下载填写,也可现场领取)。

3.审核与签发

公安机关对材料真实性、遗失情况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补发新的R字签证,同时声明原遗失签证作废(新签证有效期参照原签证剩余有效期或按政策重新核定,一般不超过5年)。

二、遗失补发材料要求

需准备以下材料(材料需真实有效,必要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均需携带):

材料名称

具体要求

护照

有效期6个月以上、包含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若护照同时遗失,需先补办护照)

《报失证明》

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签证遗失《报失证明》原件(需注明遗失时间、地点、签证类型及号码等关键信息)

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行撰写,说明签证遗失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当前在华工作单位、岗位等信息,需申请人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

在职证明

由用人单位出具,注明申请人姓名、职务、工作期限、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明确“同意协助办理签证补发”,并加盖单位公章

住宿登记证明

符合“入境后24小时内申报”要求(旅馆住宿由旅馆申报,自有/租赁住所由本人或留宿人申报),提供证明原件(可通过派出所或住宿机构获取)

近期证件照

1张近期正面免冠、浅色背景的彩色护照照片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1份,需如实填写个人信息、遗失情况及申请事项,经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上述相关表格下载地址

https://www.nia.gov.cn/n741445/n741619/index.html

(国家移民管理局官方表格下载专区)

三、咨询与协助

1.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咨询电话:010-69685135;

2.国家移民管理局服务热线:

咨询电话:12367,24小时双语服务,解答全国性签证补发政策;

3.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支持:

咨询电话:010-84233515或010-84233569。

相关文件/网站

下载/访问地址

备注

《外国人才签证

制度实施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96556.htm

国家层面R字签证政策核心依据文件

国家移民管理局

政务服务平台

https://s.nia.gov.cn/mps/bszy/wgrcrj/sqwgrqz/201903/t20190313_1006.html

签证补发全流程指南(含线上申请入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

平台出入境服务页

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000000000/f0861bcf-a925-401e-b360-8f1513e1e78f.html

北京市地区签证补发申请入口

国家移民管理局

收费标准

https://www.nia.gov.cn/n741445/n741624/index.html

/

6.R字签证的办理时间需要多久?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相关政策及北京市地方规定,外籍科研人员申请或办理R字签证的要求如下:

一、具体时间

境外申请方面,常规情况下中国驻外使领馆自受理之日起5-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若申请人符合加急条件,可申请加急办理,3-5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

北京市针对R字签证还推出便利化政策,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的,符合条件者最快5个工作日就能办结。境内换发或补发R字签证的时间更短,常规办理需7个工作日,若有紧急需求并提供加急事由证明,3个工作日内便可完成。

二、加急办理要求

申请R字签证加急办理时,需额外提交两类材料:

一是能证明加急事由的相关材料;

二是用人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需明确说明加急办理的必要性、申请人在华工作角色及紧急事项的时间节点,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注意事项

所有办理时间均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之日起计算,若材料不全或需补充说明,办理时间会相应延长。

为进一步提升办理效率,怀柔区国际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可提供材料预审服务,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可提前通过该平台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减少现场办理时因材料问题导致的延误,缩短整体办理周期。

材料名称

下载地址

备注

《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96556.htm

国家层面R字签证政策核心依据文件

北京市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入口

https://banshi.beijing.gov.cn/

北京市R字签证便利化申请通道

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

https://s.nia.gov.cn/mps/main.html?tsztPjId=71565

可查询办理进度、下载申请表格

7.什么是K字签证,申请K字签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2025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国务院令第814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K字签证是我国新增的普通签证类别,专为外国青年科技人才设计。

一、K字签证定义

K字签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外国青年科技人才签发的入境许可,属于2025年10月1日起新增的普通签证类别,旨在为外国青年科技人才来华从事科技交流、创业、科研等活动提供便利,填补现有签证在青年科技人才服务领域的针对性空白。

二、申请条件

需符合“外国青年科技人才”定位,且满足以下两类情形之一,无“国内需有聘用或邀请单位”的强制要求:

1.学历背景类

从境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即STEM领域)专业毕业,并已获得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

2.工作经历类

在境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中,从事STEM领域相关专业的教育工作或科研工作。

三、材料要求

根据签证申领要求,需准备以下真实有效的材料,具体以中国驻外使领馆最新要求为准:

材料名称

具体要求

签证申请表及个人照片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

2.粘贴1张近期正面免冠、浅色背景的彩色护照照片。

护照

1.有效期需超过拟申请签证有效期6个月以上,且至少保留2页空白签证页;

2.需提供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3.有效期符合要求

对应领域学历/工作证明

1.学历背景类申请人:提供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出具的STEM领域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经历类申请人:提供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出具的STEM领域教育/科研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补充

材料

1.若有STEM领域科研成果,可额外提供相关证明;

2.如申请人在第三国(非国籍国)申请,需提供在第三国合法停留/居留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K字签证核心特点

相较于现有的12类普通签证,K字签证将在入境次数、有效期、停留期方面为持证人提供更多便利。持证人入境后可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交流及创业、商务等活动。K字签证仅对年龄和教育背景或工作经历有特定要求,不要求国内有聘用或邀请单位,申办流程也将更为便利。

五、咨询与协助

1.中国驻外使领馆

可通过中国领事服务网查询各国驻华使领馆地址、联系方式及K字签证最新审核细则,部分使领馆支持线上预约申请及材料预审;

2.国家移民管理局24小时服务热线

咨询电话:12367,提供中英双语服务,解答K字签证政策、入境后活动范围、停留延期等问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官网或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查询外国青年科技人才认定标准等补充政策。

六、相关文件/网站

相关文件/网站

下载/访问地址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14号)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8/content_7036507.htm

中国领事服务网

https://cs.mfa.gov.cn/

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

https://s.nia.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官网

https://www.most.gov.cn/

8.科研人员短期出国交流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签证备案?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外籍科研人员因科研交流需短期出境的要求梳理如下:

一、短期出国交流备案

1.出境不超过30日

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无需专门办理签证备案手续,但入境后须在24小时内通过住宿地旅馆或本人/留宿人向派出所更新住宿登记。

2.出境超过30日

需提前向怀柔科学城政务服务e站/雁栖国际人才会客厅(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提交延期申请时同步更新签证备案信息,延期审核通过后方可出境。

二、备案材料要求

备案

类型

必备材料清单

材料要求

短期出境(超30日)

1.用人单位出具的出境事由说明(需注明科研任务紧急性);

2.科研合作协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护照及有效签证页复印件;

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协议需明确出境期间科研任务延续性

三、注意事项

1.工作信息变更风险

出境期间若发生工作单位、岗位或科研项目变更,入境后须立即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重新申请工作许可变更,并同步更新签证备案信息,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就业,面临罚款或居留限制。

2.材料时效性

所有备案材料需在申请时确保在有效期内,过期材料需重新出具并公证认证。

四、咨询与协助

1.怀柔科学城政务服务e站/雁栖国际人才会客厅(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

咨询电话:010-60687447;

2.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咨询电话:010-69685135,可咨询出境备案表领取、频繁出入境政策;

3.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咨询电话:010-84233515或010-84233569,可咨询线上备案操作问题。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备注

《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96556.htm

政策依据文件

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https://fwp.safea.gov.cn/lhgzweb/

工作许可延期申请入口

国家移民管理局表格下载专区

https://www.nia.gov.cn/n741445/n741619/index.html

含《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等通用表格

北京市公安局网上

办理平台

http://gaj.beijing.gov.cn/

可查询属地备案具体要求

9.外籍科研人员因科研合作频繁出入境,是否会被视为非法就业?

一、非法就业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由上可知,因科研合作频繁出入境本身并不直接构成非法就业,但需确保相关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需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如果科研合作涉及实质性的工作内容,且未办理相应工作许可,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就业。

二、频繁出入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籍科研人员如需频繁出入境,需完成工作许可前置审批,中方合作单位须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外国人工作服务大厅)提交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籍科研人员可凭此文件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Z字签证。

持Z字签证入境后,须在30日内,由合作单位协助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该许可是外籍科研人员在华合法工作、并在有效期内自由多次出入境的法定凭证。

此外,外籍人员须在每次入境后24小时内,携带护照、租房合同等材料,前往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

三、注意事项

1.工作信息变更风险

出境期间若发生工作单位、岗位或科研项目变更,入境后须立即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重新申请工作许可变更,并同步更新签证备案信息,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就业,面临罚款或居留限制。

2.多次入境便利申请

频繁出入境者可在首次申请或换发R字签证时,向使领馆或境内出入境机构明确申请5-10年有效期、多次入境签证,需提交科研合作长期计划作为证明材料,减少重复备案手续。

3.材料时效性

所有备案材料需在申请时确保在有效期内,过期材料需重新出具并公证认证。

四、咨询与协助

1.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咨询电话:010-69685135;

2.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咨询电话:010-84233515或010-84233569,可咨询线上备案操作问题。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备注

《外国人才签证

制度实施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96556.htm

政策依据文件

外国人来华工作

管理服务系统

https://fwp.safea.gov.cn/lhgzweb/

工作许可延期申请入口

国家移民管理局

表格下载专区

https://www.nia.gov.cn/n741445/n741619/index.html

含《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等通用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7/c1013311/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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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外籍科研人员如何办理居留许可?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外籍科研人员办理在华工作类居留许可(以下简称“居留许可”)的要求梳理如下:

一、居留许可办理流程

外籍科研人员需在入境后30日内完成居留许可办理,核心流程分为“材料准备-提交申请-审核领证”三步,怀柔区提供专属便利服务,具体如下:

1.材料准备

用人单位协助申请人整理全套材料(含线上填报信息),可提前通过“怀柔区国际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进行材料预审,减少现场补正次数。

2.提交申请

线下提交:携带材料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现场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线上提交:通过“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或“移民局12367”APP上传材料,在线预约后到现场核验原件。

3.审核与领证

公安机关对材料真实性、申请人在华工作合法性进行审核,常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通过怀柔区“一站式服务平台”办理“工作许可+居留许可联办”的,可缩短至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现场领取居留许可,或选择邮寄服务。

二、居留许可办理材料要求

材料类别

具体材料

材料要求

基础身份材料

1.有效护照

2.近期正面免冠浅色背景彩色护照照片

3.《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护照有效期需超过拟申请居留许可有效期6个月以上,照片背面需标注申请人姓名

工作关联材料

1.有效期内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在职证明需注明申请人岗位、工作期限、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

高层次人才可提供《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替代部分证明。

居留基础材料

1.住宿登记证明

2.健康证明(首次申请居留许可且停留期超过6个月需提供)

住宿登记证明需在入境后24小时内完成申报(旅馆住宿由旅馆申报,自有/租赁住所由本人或留宿人申报);

健康证明需由中国境内卫生检疫部门或经认证的境外医疗机构出具。

特殊情况补充材料

1.曾有中国国籍者:原中国护照或原中国签证复印件

2.随行家属: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需经公证或认证,随行家属办理居留许可需与主申请人材料同步提交。

三、咨询与协助

1.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咨询电话:010-69685135,可咨询材料清单、审核进度、联办政策;

2.怀柔科学城政务服务e站/雁栖国际人才会客厅:

咨询电话:010-60687447(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协助材料预审、工作许可与居留许可联办对接等;

3.国家移民管理局服务热线:

咨询电话:12367,24小时双语服务,解答全国性居留许可政策;

4.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咨询电话:010-84233515或010-84233569。

相关文件

下载地址

备注

《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96556.htm

居留许可办理政策依据之一

《外国人签证证件

申请表》

https://www.nia.gov.cn/n741445/n741619/index.html

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表格下载专区

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

https://s.nia.gov.cn

线上申请、预约、进度查询平台

11. 居留许可到期未离境,逾期滞留的补救措施及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外籍人员居留许可逾期后的补救流程、材料要求及处罚标准梳理如下:

一、居留许可逾期补救流程

(一)逾期补救措施

1.逾期未超过10日

需立即向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书面说明,携带材料申请补办延期手续。可提前通过“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业务网上办理平台”进行线上预约,减少现场排队时间。具体流程包括:

线上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按预约时间到现场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延期签注。

2.逾期超过10日

需先接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具体标准见下文),凭《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处罚流程可通过“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进度。

(二)离境流程

若无法补办延期,需在15日内完成离境准备:

1.到原居留许可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离境备案手续;

2.凭备案回执购买离境机票,并保留订单凭证;

3.离境时需向边防检查机关出示护照、罚款缴纳凭证及离境机票,完成出境查验。

二、办理材料要求

办理事项

必备材料清单

材料获取及下载渠道

补办延期

1.《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2.有效护照及原居留许可原件/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延期事由说明(需盖章);

4. 证明逾期合理性的相关材料(如突发疾病医疗证明等)。

申请表下载:https://www.nia.gov.cn/n741445/n741619/index.html

(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

离境手续

1.护照及原居留许可原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罚款缴纳凭证》;

3.离境机票订单(需显示出发日期及航班信息)

三、处罚标准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咨询与协助

1.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咨询电话:010-69685135(现场办理指引、材料补正咨询);

2.国家移民管理局24小时服务热线:

咨询电话:12367(政策解读、投诉建议);

3.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线上查询:

通过“平安北京”微信公众号→“网上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业务”模块查询相关内容。

相关文件/网站

下载/访问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

管理法》

http://www.npc.gov.cn/zgrdw/huiyi/lfzt/crjglflfzt/2012-11/08/content_1872395.htm

居留许可政策查询

https://www.nia.gov.cn/News/news/content.jsp?id=1356308

(国家移民管理局居留证件服务指南)

北京市公安局网上办理平台

http://gaj.beijing.gov.cn/

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

https://s.nia.gov.cn

12.北京市外籍科研人员申请在华永久居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申请人需满足基础要求(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北京市申请永久居留,基本上分为五大类:任职类、投资类、特殊贡献类、家庭团聚类以及补换发类(所指“年限”均为申请之日前连续计算):

一、投资类

以自然人身份在北京市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或者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中,个人直接投资或已连续三年投资合计50万美元(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以上,并在北京市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投资者一栏注明申请人姓名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二、任职类

1.四类企业任职人员

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有同等待遇,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在四类企业任职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以随同任职人员申请永久居留。

2.执行国家重点项目任职人员

在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7类科研机构中,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在执行国家重点项目任职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以随同任职人员申请永久居留。

3.重点高校任职人员

在北京市重点高等院校担任教授、副教授以及享受同等待遇,自受理之日开始计算,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在重点高校任职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以随同任职人员申请永久居留。

4.中关村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中关村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

根据中关村外籍人才积分评估标准,达到70分的中关村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中关村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经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并出具推荐函,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中关村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中关村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以随同任职人员申请永久居留。

5.外籍华人博士

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北京市工作的外籍华人,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在京工作的外籍华人博士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以随同任职人员申请永久居留。

6.中关村外籍华人

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中关村企业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华人,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中关村外籍华人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以随同任职人员申请永久居留。

7.在京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

外国人在北京市已连续工作满4年,且4年内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工资性年收入(税前)50万元人民币以上;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现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在京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任职人员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以随同任职人员申请永久居留。

8.在京持加注“人才”工作居留许可的外籍人才

经北京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或者经北京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可企业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持加注“人才”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连续在北京市工作满3年,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在京持加注“人才”工作居留许可的外籍人才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以随同任职人员申请永久居留。

9.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外籍创新创业人才

根据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外籍人才积分评估标准,达到70分的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外籍创新创业人才,经由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出具推荐函,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外籍创新创业人才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以随同任职人员申请永久居留。

10.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外籍华人

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企业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华人,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外籍华人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以随同任职人员申请永久居留。

三、特殊贡献类

对中国科技发展、科研领域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属于国家特别需要的科研人才(如国家级科研项目核心成员、重大技术突破参与者等)。

四、家庭团聚类

1.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2.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3.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相关材料/网站

下载/访问地址

《外籍人才申请在华

永久居留》

https://hsc.beijing.gov.cn/hsc/kxc/rcfw/5fc7c35e70cd476ca12b/index.shtml

《公安部推出支持

北京创新发展20项

出入境政策措施解读》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cjd/201905/t20190523_77466.html

13.如何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一、具体申请步骤

1.材料准备

按申请类别整理全套材料(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关键材料如学历、科研成果需经公证或认证),可提前通过“怀柔区国际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咨询材料预审要求,减少现场补正次数。

2.提交申请

携带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申请,现场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3.多层级审核

材料经怀柔区出入境机构初审后,报送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复核,最终由国家移民管理局审批。

4.领取证件

可通过“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进度,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提交申请的出入境机构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选择邮寄服务。

二、申请材料要求

需按申请类别准备材料,确保真实有效且加盖对应机构公章,具体清单如下:

申请类别

必备材料清单

材料具体要求

任职类(科研)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有效护照及签证/居留许可复印件

3.任职证明

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近4年纳税记录

6.科研成果证明

7.健康证明

任职证明需注明职务、任职年限、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盖章;

纳税记录需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

科研成果证明包括论文、专利证书、项目结题报告等;

健康证明由中国境内卫生检疫部门出具。

特殊贡献类(科研)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有效护照及签证/居留许可复印件

3.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4.获奖证书(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奖项)

5.科研项目合作协议/成果证明

6.健康证明

推荐函需明确说明申请人的特殊贡献及国家需求性,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境外获奖证书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境内奖项需提供颁奖单位证明。

三、咨询与协助

1.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咨询电话:010-69685135,可咨询申请进度、材料补正要求;

2.怀柔科学城政务服务e站/雁栖国际人才会客厅(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

咨询电话:010-60687447,协助材料预审、政策解读;

3.国家移民管理局服务热线

咨询电话:12367,24小时双语服务,解答全国性永久居留审批政策;

4.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咨询电话:010-69685135,进度查询、政策咨询;

5.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和平里本部(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0号):

出入境体检、黄热等疫苗接种业务:010-64274239或010-82003383;

移民签证体检(美国、澳洲、加拿大、新西兰、韩国)业务:010-82005029(请先电话咨询);

海淀门诊部(海淀区德政路10号):

出入境体检业务:010-82403675;

6.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010-89683651。

相关材料/网站

下载/访问地址

备注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

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4214.htm

核心政策依据文件,明确申请条件与流程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

居留申请表》

https://www.nia.gov.cn/n741445/n741619/index.html

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官方表格下载专区

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

服务平台

https://s.nia.gov.cn

申请进度查询、审批政策指南查询平台

北京市税务部门纳税

记录查询入口

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用人单位协助查询、打印近4年纳税记录

14.永久居留身份证在怀柔哪些方面享受国民待遇?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及怀柔区外籍人才服务专项政策,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科研人员在华享受的便利权益、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梳理如下:

一、核心便利权益及办理流程

(一)创办科技型企业

1.注册流程

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直接作为身份凭证,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或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科技型企业注册登记,无需额外提供外籍身份公证材料,享受与中国公民同等的企业注册流程。

2.政策支持

税收优惠: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与中国公民创办企业同等的税收政策;

创业补贴:怀柔区设立“外籍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基金”,符合条件的外籍科研人员可申请最高50万元创业补贴,需提交创业计划书、科研成果证明等材料。

(二)购房与子女教育

1.购房流程

无需提供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可在怀柔区购买1套自住商品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

办理流程:选定房源后,携带材料到怀柔区住建委房产交易窗口办理网签备案,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周期约7个工作日)。

2.子女教育流程

子女可申请就读怀柔区公立中小学,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的入学政策(免试就近入学);

办理流程:在每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报名期(一般为5-6月),由监护人携带材料到怀柔区教委基础教育科或对应学校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入学手续。

(三)医疗与社保服务

1.医疗保障

参保流程:通过用人单位或自行到北京市怀柔区医疗保障局(地址:怀柔区开放路86号)申请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次月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就医便利:在北京怀柔医院国际部(地址:怀柔区永泰北街9号)就诊时,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医保卡可享受优先挂号、诊疗、住院服务,无需额外排队等待。

2.社会保险

缴费标准: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参照中国公民标准;

待遇享受: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北京市地区基本养老金,与中国公民待遇一致。

二、办理材料要求

权益

事项

必备材料清单

材料具体要求

创办科技型企业

1.《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章程(需全体股东签字,明确科技型业务范围);

3.注册资本证明(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无最低限额要求);

4.科研成果证明(如专利证书、论文检索报告、技术成果鉴定书等);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公司章程需注明“科技型企业”相关业务(如研发、技术服务等);

科研成果证明需与企业业务方向一致,境外成果需经公证或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购买自住商品房

1.《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确认,需经开发商或中介备案);

3.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购房款存款证明,金额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

4.购房资格声明(承诺购买的是唯一自住住房,由申请人签字)。

资金证明需在申请前1个月内开具;购房合同需符合北京市商品房交易规范,避免购买限购范围内的商业用房。

子女就读公立学校

1.《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境外出生需公证);

3.监护人在怀柔区的居住证明(如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及备案证明);

4.子女近期免冠照片(1寸2张)。

居住证明需能证明“实际居住在对应学区”,租房合同需在怀柔区房管局备案;

出生证明翻译件需由正规翻译机构盖章。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申请表(可在怀柔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线上下载);

3.用人单位证明(在职人员提供,注明工作岗位及参保意愿;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提供);

4.近期免冠照片(1寸1张)。

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灵活就业人员需本人到医保中心办理;

参保申请表需如实填写联系方式,以便接收缴费通知。

三、咨询与协助

1.怀柔科学城政务服务e站/雁栖国际人才会客厅(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

咨询电话:010-60687447,可咨询科技型企业注册、创业补贴申请;

2.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怀柔区青春路48号)

咨询电话:010-69642455,可咨询购房资格审核、不动产登记;

3.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咨询电话:010-69624340,可咨询子女公立学校入学政策、报名流程;

4.北京市怀柔区医疗保障局(怀柔区开放路86号)

咨询电话:010-89681953或010-89687892,可咨询医保参保、就医报销;

材料名称

下载地址

备注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4214.htm

永久居留权益核心政策依据

北京市企业服务

e窗通平台

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index%EF%BC%89

科技型企业线上注册入口

怀柔区外籍人才创业

扶持基金

https://www.bjhr.gov.cn/zt/wjrcfw/index.html

创业补贴申请流程、材料模板下载

北京市医保公共服务

https://ybfw.ybj.beijing.gov.cn//ServiceCatalog?type=%E4%B8%9A%E5%8A%A1%E5%8A%9E%E7%90%86

医保参保流程、缴费标准查询

第二部分 工作许

15.如何办理来华工作许可?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来华工作许可的办理分为【90日以上,不含90日】与【90日以下,含90日】两类,分别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的,不含90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的

(一)网上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并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网上预审

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三)受理

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四)审查

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核验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五)决定

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长期来华工作的,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及申请人信用记录情况,简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的纸质材料核验环节。

二、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一)网上申请

用人单位或委托专门机构的,在线提交申请信息。

(二)网上预审和受理

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和受理。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线生成受理通知。

(三)审查

受理机构网上受理后,决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四)决定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90日以下)的,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不再核验纸质材料;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符合条件、标准的,准予签发,至签发机构领取纸质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不再核验纸质材料。

三、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再如前述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https://fwp.safea.gov.cn/lhgzweb/lhCmsArticleDisController.do?newCmsArticleContentPage&artId=TUlHSUFpQlRvMTZBaVY2Qzg3eXVlUklyYjFNd2pESmEyZGdvOE5lWFlXM0E5cGhYL2dJZ1FKRGtieWR4b2o3M01wVEVadG9lS2ZDenpHdm1URXNRd3QraGhRSkxBYU1FSVAvOUZlSEU4SHpvN0w1Z2VablpqMVB6VEVSdUNUcFlZOGFyblRRTldJbEpCQ0IzTUord0ltc2VYY1d6Mmx4Z1Z5SUlScnpyWkxmZG9BWkFSZENXcE1jblZRPT0=&menuNum=1

16.“两证联办”是什么?如何申请?

一、两证联办是指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业务“一窗受理,同时取证”

(一)哪些人员符合“两证联办”条件?

在北京市工作的外籍人员均可在全市15个“两证联办”窗口享受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两证联办”便利服务。

(二)为什么要申请“两证联办”?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若选择“两证联办”,则可以将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材料“同步受理、并联审批、同时取证”。整体办理时限更缩减,流程更便利,服务更高效。自2023年9月8日起,“两证联办”办理时限已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出证。

(三)哪些业务可以申请“两证联办”?

“两证联办”业务主要包括在境内直接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的相关业务:

1.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领两证;

2.已持有效签证/居留许可在境内的外籍人才直接申领两证(包含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境内端口的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申办、变换用人单位、家属申办等相关业务);

3.办理两证延期申请。

二、如何预约申请“两证联办”?

(一)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提交申请业务时,勾选“两证联办”。

(二)递交材料:待业务一级预审通过后(A类1个工作日,B/C类3个工作日),在系统中预约(A类免预约),并携带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相关纸质材料按预约时间前往预约地“两证联办”窗口递交申请,无需在出入境部门再次预约。

(三)取证:经提交申请后,原则上取证时限为5个工作日,由出入境部门同时颁发两证。

三、“两证联办”需现场递交哪些材料?

(一)工作许可相关材料

1.用人单位在系统中申请相关业务时,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的原件及相关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需携带护照原件,经办人需携带身份证件,用人单位其他人员需携带委托书/介绍信以及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留许可相关材料

1.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

2.使用黑色墨水笔完整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3.申请人已在本市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办理有效住宿登记。

4.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居留许可的意见函。

四、“两证联办”办公地址和电话请见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微信公众号文章《外籍人才在京如何开展“两证联办”》。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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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才在京如何开展“两证联办”》

https://mp.weixin.qq.com/s/-jCWYypLGFH6QakMhfSRNw

17.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哪些人群符合?

一、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如下:

二、外国高端人才(A类)具体要求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高端人才,符合国家引进外国人才重点和目录及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A类,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

(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或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的入选者。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以下奖项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著名建筑奖;著名工业设计奖。

3.各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4.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和科教类国际组织委员、会员、理事的。

5.各国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主任负责人、高级研究员。

6.各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

7.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和高级会员。

8.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发表论文3篇。

9.曾任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聘为教授、副教授的。

10.曾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高层管理职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

11.曾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高层管理职位任职。

12.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学院校长、副校长及教授及副教授。

13.担任世界著名乐团首席指挥和声部演奏员。

14.曾在世界著名歌剧院或音乐厅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15.曾获著名文学奖、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著名音乐奖、著名广告奖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名艺术比赛一类比赛大奖、一等奖或二类比赛大奖个人奖项及曾担任过以上奖项和比赛的评委。

16.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及其他重要国际赛事进入前八名和亚运会或近两届列入亚运会项目的亚洲杯、亚锦赛前三名的知名运动员、负责培养的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17.曾在外国政府机构担任部长级以上领导职务、在著名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

18.世界及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从事其竞赛项目培训的专业人才;持有国际通用最高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我国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

1.中央所属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地区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大型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2.在国家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工作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3.国内外中型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担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副教授、副研究员及职业院校聘任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或外资医院聘任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6.国内一流乐团等艺术团体聘用的首席指挥、艺术总监及首席演奏员。

7.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聘任的总编、副总编、首席播音员、资深主持人、策划主管、版面设计主管等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8.国家级、省级运动队或俱乐部聘请的主力运动员、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9.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的外籍人才。

(四)创新创业人才

1.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企业实际投资累计不低于5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的企业创始人。

2.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列入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创新企业清单或科创职业清单的单位聘请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优秀青年人才

40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六)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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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

标准(试行)》

https://fuwu.most.gov.cn/r/cms/zwpt/web/pdf/wgrlhzq/20180731103648_983.pdf

18.外国高端人才(A类)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以及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变更、补办时,有哪些便利措施?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以及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的,提供如下便利措施:

1.受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的直接受理,给予受理电子回执单。申请人入境前不需提供纸质材料进行核验;

2.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3.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工作资历证明采用承诺制;

4.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5.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

6.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可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7.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申请的,决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8.可给予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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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https://fwp.safea.gov.cn/lhgzweb/lhCmsArticleDisController.do?newCmsArticleContentPage&artId=TUlHSUFpQlRvMTZBaVY2Qzg3eXVlUklyYjFNd2pESmEyZGdvOE5lWFlXM0E5cGhYL2dJZ1FKRGtieWR4b2o3M01wVEVadG9lS2ZDenpHdm1URXNRd3QraGhRSkxBYU1FSVAvOUZlSEU4SHpvN0w1Z2VablpqMVB6VEVSdUNUcFlZOGFyblRRTldJbEpCQ0IzTUord0ltc2VYY1d6Mmx4Z1Z5SUlScnpyWkxmZG9BWkFSZENXcE1jblZRPT0=&menuNum=1

19.外国博士后申请在华工作许可年限如何计算?

40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属于外国高端人才(A类),根据对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便利措施,可给予其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故外国博士后申请在华工作许可年限需结合其实际工作单位的聘用合同工作期限进行计算,最长单次可达五年。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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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

(试行)》

https://fuwu.most.gov.cn/r/cms/zwpt/web/pdf/wgrlhzq/20180731103648_983.pdf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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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外籍人才持旅游签证(L签)入境后,能否在怀柔直接转为工作许可?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外籍人才持旅游签证(L签)入境后,可以在怀柔直接转为工作许可。

此种情况属于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子情况。

(二)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依据《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应按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

4.符合自由贸易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的;

5.用人单位符合享有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相关优惠政策的;

6.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

7.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

8.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已获得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9.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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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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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工作类居留许可延期申请最早可提前多少日提交?需哪些必备文件?

  依据《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用人单位在原岗位(职业)继续聘用申请人的,申请人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延期申请最早提前30日进行提交,必备文件(提交材料清单)如图表所示: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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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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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从其他城市或北京市其他市辖区迁入怀柔区工作的外籍人员,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从其他城市或北京市其他市辖区区迁入怀柔区工作的外籍人员,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需视情况而定。

(一)若外籍人员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仅从其他城市或北京市其他市辖区迁至怀柔区的分支机构或项目地工作,无需重新办理工作许可,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在怀柔区有合法注册的分支机构或实际经营场所;

2.工作许可上的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不变;

3.工作岗位、职务、工作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此时用人单位需在10日内向原工作许可签发机关提交工作地点变更备案,更新工作许可证上的相应信息若同一单位内改任新职务的,包括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延期时应提交岗位变更证明。

(二)若外籍人员改任新岗位(职业)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并因此重新办理居留许可。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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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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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外籍人才及其随行家属保障

23.持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员家属在华可享受哪些便利政策?

(一)家属可申请团聚签证(S1/S2)

1.S1签证:适用于长期探亲(超过180日)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及配偶父母。S2签证:适用于短期探亲(不超过180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员。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其他签证并放宽有效期。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签证入境有效期放宽至2年”。

《关于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创新创业主体拟邀请的外籍博士毕业生可申请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后,可申请办理最长10年有效期的外国人才签证(R字),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申请办理相同期限的签证”。

(二)符合情况家属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复制促进服务自贸区建设12条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

1.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2.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工资性年收入标准的20%,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3.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相关文章

访问地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3/content_694015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移民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复制促进服务自贸区建设12条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

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77/c1076430/content.html

《关于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s://fgw.beijing.gov.cn/fgwzwgk/2024zcwj/qtwj/202205/t20220517_3729033.htm

《中国领事网:私人事务签证(S1和S2字签证)颁发对象和所需材料是什么?》

https://cs.mfa.gov.cn/wgrlh/lhqz/cjwdn_660600/201407/t20140718_961506.shtml

24.来京外籍科研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办理人才引进?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一)来京外籍科研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办理人才引进?

依据《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京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

3.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4.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5.拥有符合北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6.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7.发展潜力大、专业水平高的优秀出站博士后。

(二)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依据《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1.“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2.“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3.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https://www.gqb.gov.cn/news/2009/0527/1/14132.shtml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

(试行)》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304/W020230423519074949254.pdf

25.持工作许可的外籍人才,其配偶申请个人工作许可是否豁免学历认证?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应按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全部申请材料:“......(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

因此,持工作许可的外籍人才,其配偶申请个人工作许可豁免学历认证。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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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https://fwp.safea.gov.cn/lhgzweb/lhCmsArticleDisController.do?newCmsArticleContentPage&artId=TUlHSUFpQlRvMTZBaVY2Qzg3eXVlUklyYjFNd2pESmEyZGdvOE5lWFlXM0E5cGhYL2dJZ1FKRGtieWR4b2o3M01wVEVadG9lS2ZDenpHdm1URXNRd3QraGhRSkxBYU1FSVAvOUZlSEU4SHpvN0w1Z2VablpqMVB6VEVSdUNUcFlZOGFyblRRTldJbEpCQ0IzTUord0ltc2VYY1d6Mmx4Z1Z5SUlScnpyWkxmZG9BWkFSZENXcE1jblZRPT0=&menuNum=1

26.子女转入怀柔公立学校就读需要哪些居留备案手续?

一、可选学校名称

(一)怀柔科学城配套国际教育项目

北京怀柔青苗学校。

(二)公办学校

怀柔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二、受理条件

(一)怀柔科学城配套国际教育项目

面向全国招收小学及初、高中适龄学生,不受国籍限制。

(二)公办学校

 在怀就读的外国学生,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本人在怀工作相关材料等。入幼儿园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本区幼儿园申请,幼儿园根据学位等情况决定是否录取;就读本区中小学的外国学生到区教委申请,经确认后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负责科室: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学前科、小教科、中教科、成职科。

办理地点:怀柔区教育委员会(湖光南街2号院)

咨询时间:8:30-11:30,13: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

学前科(幼儿园入学):69626908

小教科(小学入学):69621036

中教科(中学入学):69641149

成职科(民办国际入学):69625191

相关文章

访问地址

《我要办理子女入学》

https://www.bjhr.gov.cn/zt/wjrcfw/znrx/index.html

27.外籍人员在怀柔生育子女,如何为新生儿办理居留登记?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其具体释义如下:

1.需要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的外国婴儿只限于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在外国出生后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婴儿,无此要求。

2.办理外国婴儿出生登记的义务人是该婴儿的父母或者代理人。

3.办理的时间要求是婴儿出生后六十日内。

4.办理出生登记,首先要办理出生证明。出生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的医学证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无论是否中国国籍,都应当依法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5.受理外国婴儿出生登记的主体是该婴儿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二)办理流程

故外籍人员在怀柔生育子女,需由其父母在婴儿出生后六十日内,携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前往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分中心(南厅):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37号一层1-3号窗口进行业务办理,咨询电话:(010)12367,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此外,方便外籍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推出了外国新生婴儿网上办理停居留登记。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外国婴儿的父母或者代理人需将外籍父母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有效签证证件页以及外国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扫描,并将扫描文件发至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互联网邮箱(邮箱地址:bjgacrj2024@163.com)。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自收到邮件7个工作日内会通过邮箱反馈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即可完成网上登记手续。

28.父母持工作居留许可的新生儿,能否直接申请中国永久居留?

父母持工作居留许可的新生儿,能直接申请中国永久居留。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故在父母持工作居留许可的情况下,新生儿可以直接申请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

相关文章

访问地址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

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4214.htm

29.外籍人才在怀柔申请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流程是什么?

一、服务对象

医疗服务对象:怀柔实验室、中科院在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领军型创新企业中的相关人才。

二、服务内容

为科学城副高级以上人才提供怀柔医院国际医疗部门诊预约诊疗、医疗咨询、住院等服务。

为科学城人才提供怀柔医院国际医疗部急症救治服务。

   怀柔医院国际医疗部接受科学城人才团队健康体检预约,并对参加健康体检人才提供后续医疗咨询及慢性病持续跟踪管理服务。

办理地点:怀柔医院国际医疗部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3: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怀柔医院国际医疗部:13621125187

医院总值班:69644822预约电话:60686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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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地址

《我要申请医疗服务》

https://www.bjhr.gov.cn/zt/wjrcfw/ylfw/index.html

30.外籍人才在怀柔申请科学技术奖项有何受理条件?

一、受理条件

突出贡献: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发现,推动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

杰出青年: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不超过40周岁的个人。

国际合作: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旨在奖励同本市个人和组织开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合作,提升本市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和全球影响力的外国人。

自然科学:自然科学奖旨在奖励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和组织。

技术发明:技术发明奖旨在奖励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研究开发中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和组织。

技术进步:科学技术进步奖旨在奖励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技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二、申请流程

负责科室:社会发展科技中心

办理时间:每年办理时间不同,具体时间请关注怀柔区政府信息网公告。

具体联系人及咨询方式:010-69631633,186118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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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地址

《我要申请科学技术奖项》

https://www.bjhr.gov.cn/zt/wjrcfw/jsjx/index.html

31.外籍人才办理社会保险的流程是什么?

一、办理社保流程

事项名称: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与维护(原新参保或增员)

办理时间:网上服务平台全月受理

二、上传材料

1.仅取得外国人护照(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1)就业证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或《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之一);

(2)护照本人页。

2.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1)永久居留证正反面。

3.其他材料按系统要求进行上传;

4.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89687191

社保政策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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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理社保》

https://www.bjhr.gov.cn/zt/wjrcfw/blsb/index.html

32.外籍人才的子女及家属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地点: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联系电话:010-8968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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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理医保》

https://www.bjhr.gov.cn/zt/wjrcfw/blyb/index.html

第四部分 个人税

33.境外兼职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国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就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就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境内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境外所得。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务政策及申报纳税流程可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纳税服务热线:010-12366(工作日:9:30-17:30)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70366/content.html?eqid=e0b15f3e000ec1d100000004642e6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63364/content.html

34.国际组织发放的科研奖金如何适用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因此,国际组织向科技人员颁发的科研奖金,在中国免征个人所得税,无需申报纳税。

如该国际组织所在国(或地区)为我国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之缔约方,则适用该税收协定之规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等),通常情况下,国际税收协定对于科研、教学所得赠款或奖金免予征税。

如该国际组织所在国(或地区)并非我国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之缔约方,则不可适用国际税收协定。该科研奖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被视为境外所得,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予以免税。

总结而言,国际组织向科技人员颁发的科研奖金能否适用税收协定取决于该国际组织之性质。但不论是否适用国际税收协定,通常情况下国际组织发放的科研奖金在中国免征个人所得税,无需申报纳税。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该奖金的发放附带一定条件,则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被视为“劳务报酬”,此时需按照相关税收协定或国内法律法规予以申报纳税。具体情形可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纳税服务热线:010-12366(工作日:9: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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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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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63364/content.html

35.港澳科研人员在北京市工作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一、港澳科研人员在北京市工作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含怀柔区科学城)工作的港澳科研人员(包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只要被认定为“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即可申请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部分的财政补贴,实现“税负封顶15%”。

二、港澳科研人员在北京市申请税收优惠的步骤

(一)税收优惠身份的判定

申请人查询《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确认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身份条件。

(二)申报材料的准备

该申请对申报指南实施动态管理,申请人应根据市人才局会同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最新申报指南,准备申报材料。

(三)申报时间

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补贴每年办理一次,当年度的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至8月间集中受理。申请人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提出补贴申请,相关区组织部门(或指定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四)协助与咨询

1.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外籍人才税务咨询电话:12366(提供英文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纳税服务热线:010-12366(工作日:9:30-17:30)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个人

所得税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https://www.bj-talents.cn/upload/file/20240206/fd821061a272460ca09b8031b88e2052.pdf

36.终止在华工作后,个人税务清算证明如何获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外籍人员离境前,应当先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随后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在线开具《纳税记录》。

详情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纳税服务热线:010-12366(工作日:9:30-17:30)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70366/content.html?eqid=e0b15f3e000ec1d100000004642e6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3359382/201812/c4183165/content.html

37.在华期间通过远程方式为境外机构提供咨询服务所得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国补缴税款?如何计算应税金额?

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就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就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为境外机构提供咨询服务所得收入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六条,为境外机构提供咨询服务所得收入属于境外劳动报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居民个人应就该服务所得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则无需就该服务所得收入申报纳税。

三、应税金额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协助与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纳税服务热线:010-12366(工作日:9:30-17:30)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70366/content.html?eqid=e0b15f3e000ec1d100000004642e6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63364/content.html

38.离职时获得的“科研贡献奖金”应如何申报?是否适用单独计税政策?

离职时获得的“科研贡献奖金”的税务申报需要根据奖金的性质分别处理:

一、可以单独计税的情形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数额,按“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的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6个月分摊,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分摊计税方法,每个非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只能使用一次。

二、可以免税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不可单独计税或免税的情形

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科研贡献奖金”,若不符合《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全年一次性奖金”定义(如一年内分次发放或多次奖金),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税。

个人原因提前离职取得的补偿性奖金,按“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后,纳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四、咨询与协助: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纳税服务热线:010-12366(工作日:9:30-17:30)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70366/content.html?eqid=e0b15f3e000ec1d100000004642e6303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www.mof.gov.cn/jrttts/202308/t20230828_3904461.htm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332/content.html

39.在怀柔区购买房产时,外籍科研人员能否享受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契税优惠政策?

外籍人员可以享受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契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外籍纳税人和中国籍纳税人同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之规定缴纳契税。

申请人可根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提供的怀柔区税务局契税申报办事指南界面查询实时政策及契税申报指南。

详情可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纳税服务热线:010-12366(工作日:9:30-17:30)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008/t20200811_307161.html

《怀柔区税务局契税申报

办事指南》

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116000000/c366066e-f471-42dc-bdea-455ba4a0f145.html?locationCode=110116000000&serverType=1003

第五部分 知识产

40.参与国际科研项目时,个人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约定?

在参与国际科研项目时,个人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一般应主要考虑各方在项目中的角色和实质性贡献程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辅以考虑科研项目的类型、项目资金来源与支持条件;研究成果的类型;各方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法律保护的意愿、能力和责任;对前景知识产权进行成果转化或商业利用的可能性等等。

一、区分官方和非官方项目

(一)官方项目的权属规定

根据《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下达任务书或签订合同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应当明确约定国家对研究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指定机构负责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同时保障研究开发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奖励和报酬。

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如高校或企业)。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决定实施、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并获取收益。

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国合专项取得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二)非官方项目平等协商约定

非官方合作研究项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主要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进行约定。在对合作各方贡献大小的考量中智力性和创造性贡献一般是权重最大、需优先考虑的因素。

对于此类项目研究中发表的科研论文,署名权归属科研成果完成人,但需标注资助方。

对于项目中所产生的专利,专利权和申请专利的权利有几种归属方式:

1.由其中一方享有,其他主体享有优先受让权;

2.由各方共同享有,可以根据专利是否可分进一步约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并且约定任何一方未经共有方同意不得单独将权利许可、转让或抵押等。若约定双方共有的形式为按份共有,需明确各自的份额,权利行使时按份行使或按份表决;约定按照地域单独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以及申请和维护费用的承担;约定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是否具有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明确费用的承担等。

二、区分出国与来华

出国参与国际科研项目,需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可能涉及知识产权转让限制。

来华参与国际科研项目,需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如涉及技术进出口,需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在技术权利方面,对于国内方来说,取得技术的所有权是最优选,取得技术的共有权是次优选,而仅取得技术的使用权则作为不得已情况下的选择。

三、区分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一般归单位所有,个人保留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对于职务成果的界定可以进一步参考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和司法解释。

在下列情形下,可约定科技成果归科技人员所有:

1.不是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仅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四、区分背景知识产权、前景知识产权和改进知识产权

(一)背景知识产权

通常约定各方原有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明确不因合作而转移所有权。

作项目需要,在实施该合作项目所必需的范围内,合作一方可给予另一方免费的、非排他的、不可转让的使用其背景知识产权的许可。任一方若以实施本项目研发以外的其他目的使用对方背景知识产权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许可协议。

为进行有效保护,建议在协议中列明提供给合作者的己方背景知识产权清单,并明确许可使用的期限、范围、条件和方式。

(二)前景知识产权

前景知识产权主要指的是在项目期间新产生的知识产权。

前景知识产权一般会有以下几种安排:

1.约定完全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可基于履行合同的目的,在约定的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付费或免费使用该知识产权。

2.约定各方共有,明确共有的形式、内容、方式、权利申请或登记等,并对于共有的知识产权的后续的实施、许可、转让、利益分配、维权等也需要作出详尽而明确的约定。

3.分级分类约定前景知识产权归属

(1)按贡献度划分

依据双方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来确定归属,例如一方独立研发的部分归其单独所有,共同研发的部分归双方共有。

(2)按研发基础划分

如果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与使用某一方的背景知识产权直接相关,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可以约定归该方所有。

(3)按类型划分

可以约定特定类型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其他特定类型归另一方所有。

(三)改进知识产权的归属

项目终止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改进或开展二次开发。一方单独进行的改进或二次开发成果,归该方所有。若需利用对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改进或二次开发,必须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且由此产生的改进或二次开发成果应归双方共有。双方合作进行的改进或二次开发成果,归双方共有。一方单独对技术成果知识产权进行改进或二次开发所取得的成果,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对方享有优先被许可或受让的权利。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确保条款符合各国法律规定,降低法律风险。

2.项目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而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秘密事项的范围,保密人员、保密方式、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并且约定保密条款的独立性。

3.项目终止前,各方可以对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统一梳理,以确保归属明确。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

https://www.pkulaw.com/chl/dfa1ef63595e73febdfb.html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https://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11/201110/t20111017_90300.html

《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https://www.pkulaw.com/chl/72454bd7e3b5bddcbdfb.html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https://www.pkulaw.com/chl/fa13010e65448b2ebdfb.html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https://www.pkulaw.com/chl/42862004d9879902bdfb.html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修订)》

https://www.pkulaw.com/chl/83090f4b5a91bf5cbdfb.html

41.海外学术纠纷(如论文署名权争议)如何做好事前预防?

一、证据固定和完善

(一)保存权属证据

证据固定是跨境维权的基础,确保权利归属和侵权行为有据可查。

1.创作留痕

权利人应当在作品创作、公开过程中注意全流程的留痕记录,比如创作底稿、修改记录、投稿凭证、查重报告、首次发表记录(如公众号发布时间、投稿记录)等,证明作品的原创性和创作时间。

2.进行作品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通过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址链接:https://www.ccopyright.com.cn/)进行作品登记获取。北京市的作者,可以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网址链接:https://banshi.beijing.gov.cn/)或政务服务大厅进行作品自愿登记。

3.完善作品的境外著作权登记

在美、欧、日等关键市场完成版权登记(如美国Copyright Office)。

(二)保存侵权证据

保留与海外期刊或机构沟通的邮件、合同等证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在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后,要记得及时保全侵权人存在侵害著作权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侵权人主体信息、具体的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等,如网页截图、数据库检索记录等。

(三)证据公证和认证

上述证据可能被变更、删除,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固定:

1.及时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通过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网址链接:https://ev.tsa.cn/)或权利卫士App进行时间戳认证;

3.经目标国使领馆认证或海牙认证。

公正和认证后的证据在诉讼中更具证明力。

二、著作权风险预防措施

(一)注意期刊投稿条款

投稿前仔细阅读期刊投稿须知,明确著作权归属及使用条款。

(二)明确合同权利约定

委托创作、合作创作时,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著作权归属及使用范围,避免日后纠纷。

(三)规范使用素材

在个人作品上标注版权声明;使用他人作品时,务必获得明确授权,避免轻信“免费素材无版权”,优先选择正版资源库、官方平台的授权内容。

更多事项可咨询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网址链接:http://nacoip.cn:8000/)。

42.海外学术纠纷如何进行跨境维权?

一、期刊内投诉

期刊内投诉是解决学术纠纷的首要途径,适用于论文署名权争议等学术不端行为。具体期刊的官方网站通常会提供投诉入口或联系方式。

投诉流程:向相关期刊编辑部提交投诉信,详细说明侵权事实、证据和诉求。期刊编辑部通常会进行内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措施。

二、行业协会投诉

通过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网址链接:https://www.chinawriter.com.cn/n1/2018/1128/c403972-30430836.html)协调解决。

向相关学术行业协会,如国际科学编辑委员会(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 COPE;网址链接:https://publicationethics.org/)、美国科学促进会(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AAAS;网址链接:https://www.aaas.org/)等提交投诉,请求其进行调查和调解。

三、与对方自行协商处理

发现侵权后,权利人可以直接与侵权方联系,向侵权方发送书面维权函或律师函,明确指出侵权事实、提供法律依据及说明诉求(如删除侵权内容、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这种方式成本低、效率高,适合情节轻微的侵权行为。

四、调解

作者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的特点是速度快、成本低,作者可能获得金钱收益(例如获得补偿、许可费)。达成一致协议的调解书可申请司法确认,具有与裁判文书同等效力。

以北京市为例,可以通过首都版权协会主办的北京版权调解云平台(网址链接:https://sdbq.org.cn/)申请调解,收费标准及调解流程均有明确公示。

五、仲裁

如有书面仲裁协议或著作权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则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网址链接:https://iccwbo.org/)、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CIA;网址链接:https://www.lcia.org/)。仲裁裁决可依据《纽约公约》在缔约国获得承认与执行。

六、行政投诉

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中国国家版权局或地方版权管理部门、美国版权局(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网址链接:https://www.copyright.gov/)、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网址链接:https://euipo.europa.eu/)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针对网络侵权,可以向国家版权局设立的在线举报办事服务平台(网址链接:https://www.ncac.gov.cn/bsfw/zxjb/)进行投诉举报。

七、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解决学术纠纷的最终途径,适用于侵权行为较严重的情况。

诉讼途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八、刑事诉讼

对于学术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

在各种维权途径中,作者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形、维权成本与收益来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https://www.pkulaw.com/lar/46e960e75a4ee36f45d6bb1260e8352cbdfb.html

《北京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412/t20241216_3966718.html

《北京市怀柔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https://www.pkulaw.com/lar/f5df64524f5d825f3336a00793954c9ebdfb.html

《北京市怀柔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https://www.pkulaw.com/lar/3a1d8b7cc33d65094ba32482c3d40f79bdfb.html

43.开源软件代码用于跨境合作项目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一、开源软件的法律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参照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因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开源软件也仍享有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是否开源,并不影响该软件的独创性部分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以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通用公共许可)为代表的开源协议本质上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将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等附条件地许可给不特定公众。所有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共领域软件,其衍生作品存在流入私人领域而不能为公众获取的风险;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开源软件,若后续利用者将之据为己有,将违背开源条款并面临侵权指控的风险。

我国法院倾向于将GPL协议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格式合同以及非典型合同。域外司法判决中,德国的Welte诉D-Link案、美国的Artifex v. Hancom案等,都认可开源协议为许可合同,且使用开源软件即自动生效。这意味着,如GPL3.0第9节所述,单纯接收或者运行开源软件的用户不受开源条款的约束,但用户通过修改或者分发的行动表明对GPL条款的同意,如美国Artifex v. Hancom案认定被告的软件使用行为使合同成立并使被告负有相应的义务。具体而言,每个开源许可协议都详细规定了开源软件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修改或者分发而使自己负有义务的使用者必须按照许可协议的要求进行复制、分发。如果使用者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开源软件,例如,使用GPL许可协议的代码在发布软件时没有提供源代码,就属于违约行为。这一违约行为产生的后果在开源协议中往往存在撤回许可,因此后续的复制、分发行为由于缺乏权源而构成著作权侵权。

开源软件的著作权属性有三种情形,一是构成合作作品,所有贡献者享有不可分割的著作权;二是不构成合作作品但贡献具有实质性,贡献者就其贡献享有单独且独立的著作权;三是不构成合作作品且贡献不具有实质性,未产生新的著作权。

二、使用开源软件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关键在于具体开源软件代码许可协议的内容。例如,基于GPL许可证,侵权者对软件进行修改并分发,修改后的软件也必须以GPL许可证向所有开源社区发布。而MIT许可证相对宽松,只要在软件副本中包含版权声明和许可声明,就可以用于商业目的等多种用途。

使用开源软件面临多种著作权侵权风险,主要如下:

1.开发者多次开发过程中流入瑕疵代码

大量贡献者对源代码修改再发布,若未标明出处,后续开发者难以辨别代码权利瑕疵,项目负责人管理开源项目时,若混入含权利瑕疵代码段,将面临侵权风险。

该开源代码侵权风险来源于GPL协议的不可撤销性,即便在软件的后续版本中删除了适用GPL3.0的相关表述,只要软件的后续版本中存在先前适用GPL3.0开源版本的源代码,则软件的后续版本也必然受GPL3.0协议的约束,也即,开源代码的贡献者将自己不具有著作权的代码提交开源社区,使得开源软件本身存在版权瑕疵。

2.发布软件或发布修改的软件时没有标注版权信息

大多数开源软件许可证要求原始发布或再发布软件时显著标注版权人信息。若未遵守此条款,不仅违反许可证,还侵犯开发者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3.开源软件与商业软件结合的版权区分问题

开源软件开发和利用情况复杂,尤其在区分开源软件和商业软件版权时易产生侵权纠纷。

4.可能发布职务作品导致权属不明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程序开发人员将自身享有署名权的作品擅自发布于开源社区,或在开源社区获取源代码用于职务作品,都存在侵权风险。

三、相关案例分析

我国大多数案件中,法院均认可开源软件所采用的GPL协议的效力。

在济宁罗盒诉福建风铃创景软件著作权侵权一案中,法院认可GPL3.0协议的效力,认为被告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使用条件,授权已自动终止,其后续的复制、修改、发布等行为构成侵权。在未来公司诉云蜻蜓公司、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对于受GPL协议约束的软件程序源代码,权利人采取闭源处理违反协议,对于通过GPL协议让源代码持续开源传播产生不利影响,对其指控他人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未受GPL协议传染和影响的程序源代码部分,遵循正常侵权认定规则。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为降低侵权风险,跨境合作项目中使用开源软件时,需明确开源软件的许可协议类型,严格遵守其规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建立开源代码的审查机制,确保所使用的开源代码不存在权利瑕疵。

同时,建议对开源软件的使用进行记录和备案,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

此外,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核心竞争力的部分,应谨慎使用开源软件,避免因开源协议的要求而泄露重要信息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https://www.gov.cn/guoqing/2021-10/29/content_564763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https://www.pkulaw.com/chl/aa00daaeb5a4fe4ebdfb.html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https://www.gov.cn/zwgk/2013-02/08/content_2330130.htm

第六部分 个人科研合

44.接收境外科研资助需办理哪些外汇登记手续?

一、非企业科研机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发布的《北京市“科汇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科汇通”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直接在北京市辖内银行办理外汇登记、资金入账、资金汇兑、变更注销等各项外汇业务,参照外商直接投资(FDI)方式进行管理,资金账户开立、入账参照外汇资本金进行管理;其次,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即开办资金结汇用于境内支付时,机构无需逐笔提供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该细则自2024年12月31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如高校研究所、国家重点实验室)。

(一)在办理信息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基本信息登记申请表》;

2.政府主管部门关于设立非企业科研机构的批准文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人证书复印件;

4.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文件(如有)。

(二)资金账户开立、入账,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

(三)该外汇资本金账户应按规定在其业务范围内结汇、划转和支付,并遵循以下要求: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业务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

二、非科汇通机构的登记手续

(一)境内企业

对境内企业接受境外非营利机构捐赠的规定较严格。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捐赠外汇业务一节,企业如接受境外非营利机构的捐赠,需要按照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应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例如境外非政府组织),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4.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文件;

5.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汇入的捐赠外汇资金、从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划入的捐赠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其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需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办理。

(二)其他境内机构

其他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凭下列材料在银行办理:

1.申请书:应如实承诺该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北京市“科汇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https://www.safe.gov.cn/beijing/2025/0102/2493.html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0/art_0dd36157a03f494db7571002c7f785b8.html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4/content_6945036.htm

45.海外学术交流期间产生的实验数据能否带回国内分析?

一、实验数据跨境流动的方式

数据跨境流动包含数据的出境、数据的过境以及数据的入境,海外学术交流期间产生的实验数据的回传同时涉及以上三方面。大部分国家对数据的自由流入持欢迎态度,但基于主权、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国家安全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考量对数据出境设立了相关规则。我国对数据入境的监管仅限于在数据内容的合规审查,即数据内容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基本要求,不能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违反公序良俗等。《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四条将“数据过境”界定为“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我国目前尚未将数据过境行为纳入监管。

二、实验数据出境

实验数据在出境层面的问题较为复杂。数据跨境流动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数据需要跨越司法管辖区域进行流动;二是发生数据跨境存储、传输或远程访问等操作行为,此时数据的控制者、处理者必须满足生成数据的国家/地区的数据出境合规体系。总体来看,这些体系大致在以下方面具有一致性:1. 对数据进行分类,参照经济合作组织的标准,主要可以分为三类:(1)个人数据或个人识别信息;(2)特定行业数据,包括商业、金融、健康数据等;(3)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或“关键”数据,通常包括能源、军事、关键性基础设施、核武;2. 对在本国国内产生的数据的境外流动施加不同程度的限制,包括将数据存储在生成数据的国家/地区内的设备上,使用本国境内服务器、备份后出境、镜像出境等方式。

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数字贸易发展状况,采取了不同的数据保护模式,呈现美国“自由模式”、欧盟“人权模式”、俄罗斯“安全模式”、中国“平衡模式”的对立。欧盟没有专门针对科学数据跨境的法律法规,科学数据跨境流动所遵从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科学数据中涉及的是个人数据还是非个人数据,分别遵从相应的一般性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体系。个人数据方面,欧盟委员会2016年发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五章及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相关指南的规定,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主要包括三种途径:一是基于充分性认定机制(即“白名单”机制)的跨境流动,即将通过欧盟充分性认定的国家被视为具备充足数据保护能力的“白名单”国家,欧盟可直接向其传输数据(我国并未列于白名单中);二是基于保障措施机制的跨境流动,如通过签订标准合同、约束性企业规则、认证机制、行为准则等协议(SCCs、BCRs等),实现数据跨境流动;三是基于获得数据主体同意和签订同意书的跨境流动。非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治理体系主要由《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欧洲数据战略》、《数据治理法案》、《数据法案》等政策与法规构成,原则上保障非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但授权成员国基于公共安全进行限制,在某些涉及关键基础设施、国防或双重用途技术实行出口管制。

若科研数据涉及关键基础设施、国防或双重用途技术,可能触发出口管制。若个人数据经过完全匿名化处理,已不再属于个人数据范畴,可自由带回并使用;但若仍可识别个人(如健康、基因、行为信息),须遵守GDPR 第五章的跨境传输规则,尽管如此,对于数据的后续分析涉及大数据分析公司和云服务提供商,乃至涉及期刊出版商、设计师和开发人员,以及为研究提供资金的商业、政府和非营利部门时产生“传输和处理”的风险,由于不在欧盟或者欧洲经济区内进行,因此不受GDPR约束。

美国同样没有专门针对科学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法规,科学数据的跨境流动原则上遵从一般性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法规,但与欧盟GDPR的高标准相比,美国的跨境数据流动门槛较低,集中于在贸易领域上对部分关键技术与特定领域的数据出口进行限制,专门针对中国等国家的《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防止外国对手获得美国人数据法》(PADFA)、《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主体获取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则》(PPPAUS)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敏感个人数据、大量个人数据和政府数据流向中国、俄罗斯等“受关注国家”。研究人员带回数据时应关注其所属单位以及所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是否构成PPPAUS下的“交易”,从而导致美国主体被禁止交易此类数据。

在实验数据从外国进行回传时,应注意上述不同国家跨境数据流动体系之间的差异和合规要求,以避免随之而来的行政和司法后果,确保与海外机构的合作协议中,已经明确了数据跨境传输的条款,并获得了对方的合法授权,根据具体实验数据产生的国家具体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实验数据的出口管制限制。我国坚持以平衡模式打造跨境数据流动监管体系。围绕数据出境安全,我国搭建起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以《数据安全评估指南》下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下的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下的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作为支撑的有条件的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法规体系。跟据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3月发布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采用了分类分级、有限豁免、区域试点的治理模式,其规定学术合作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出境,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根据此前于2020年12月1日生效的《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出口管制物项”的范围包括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其中包括前述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46.科研工作中个人承担哪些保密义务?

在科研创新与学术交流日益频繁的当下,涉密学术研究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论文中凝结的核心技术、战略研究成果,一旦被别有用心之人窃取,不仅会辜负科研人员的心血,更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我国重视科研保密工作,出台诸多法规政策并于2024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在科学技术领域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众多高校也出台了诸如数据安全规章、数据加密制度等创新制度,加大保密技术投入,构建防护体系,同时注重通过宣传、教育深入提升保密意识。

在保密法律法规体系中,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研人员属于涉密人员,同样实行分类管理,体现“以项目定岗、以岗位定人”,由项目负责人在签订涉密项目合同前,依据项目的涉密事项和知悉范围确定涉密岗位及拟承担人员。学校对涉密科研人员的上岗、在岗、离岗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管理。上岗前管理主要包括涉密岗位和涉密等级的确定、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与密级界定、岗前培训等环节;在岗管理主要包括保密教育培训、保密监督检查、出国(境)与涉外活动管理以及保密补贴与考核奖惩等环节;离岗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结束后)脱密期管理。此类事项由学校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等部门直接负责。

但参与涉密科研工作的人员包括直接接触、处理项目涉密事项的涉密人员,也包括虽未直接参与涉密工作,但有机会间接接触涉密事项的课题组非涉密人员。根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三十、三十一条,非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

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高校和研究机构环境开放,科研场所分散,与社会的各方联系紧密,国内外的交流频繁。在一系列关键活动、环节中,如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涉密部门、部位来访接待、对外交流、发表论文、信息发布等关键环节以及涉密会议、外场试验与外协等关键活动中,应当按照高校、科研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密报备与审查。以向境外期刊投稿为例,研究成果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和伦理审查的主要依据除了保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技术、核能技术、关键基础设施等敏感信息的保护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包含个人敏感信息或企业商业机密的保护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范了数据使用主体的数据处理行为和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等。

47.科研工作中个人如何避免技术秘密泄露?

一、泄密风险点有哪些

(一)信息设备隐患

电脑编辑写作、网络查阅传输、手机沟通联络是学术写作绕不开的路径,但涉密信息与非涉密信息转换,涉密设备与非涉密设备传输时,若操作不当可能存在泄密风险。特别是使用未做防护的联接互联网设备处理、拷贝涉密信息时,就有可能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留下窃密之机。因此,在日常的科研项目中,私自复制涉密文件、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处理涉密文件、在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处理涉密文件、使用微信传递涉密文件都属于泄密的高危行为,应对上述行为予以高度关注。

(二)违规发布泄密

部分研究人员保密意识缺失,为提高论文采用率,在论文中违规引用未公开的内部数据甚至是涉密资料,且相关责任单位未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相关程序,导致涉密论文被公开收录至互联网学术期刊检索系统,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通过公开渠道开展情报搜集,窃取到学术科研领域国家秘密提供便利。

(三)虚假合作陷阱

学术合作是推动学术进步的重要方式,但涉密学术项目的合作需慎之又慎。个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可能会伪装成科研机构或高新企业,抛出看似诱人的合作项目,要求参与方提供涉密研究数据、技术方案等。一旦轻信此类虚假合作,不仅会导致学术成果泄密,还可能使整个科研项目陷入被动,给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二、如何预防技术秘密泄露

(一)严格设备使用

在进行涉密学术写作、文件处理和传输时,务必使用经过保密部门检测认证的专用电脑及存储设备,并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定期对设备进行杀毒、系统更新,及时修补漏洞。严禁将涉密文件存储在个人云盘、共享文件夹等公共空间,拷贝文件时使用单位配发的加密U盘,从源头杜绝电子设备泄密风险。

(二)强化保密意识

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国家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掌握了解反间防谍知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提升国家安全素养。无论是在国内外杂志、期刊公开发表论文著述等,还是在国内外学术活动公开交流论文观点,都应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确保文章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

(三)谨慎开展合作

开展学术合作特别是与国(境)外机构或人员开展合作时,应对合作项目认真评估,把好立项关,将保密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尽量避免由外方承担或参与合作。确需由外方承担或参与合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将涉密项目发包给外国组织或个人,也不得擅自与外国组织或个人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合作。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1818d6a4464018de9f8ab7511e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

条例》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181907351a50190d83de7486141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https://www.gov.cn/zhengce/2021-12/10/content_5711099.htm

48.个人名义签署国际合作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般来说,各高校、研究机构对于签署国际合作协议,诸如技术开发合同等有相应模板,各地科技部门也有出台科技合同模板,该类模板一般将单位作为乙方,个人在协议中作为项目负责人出现。这一类模板能够尽量涵盖涉及国际科技合作的各方面法律问题,在这一模板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修改能够确保在国际合作中尽量周全的考虑后续的法律风险。相比之下,以个人名义签署国际合作协议存在以下几种法律风险。

一、主体资格和合同效力问题

国际合作协议通常涉及跨境学术、科研或技术合作,某些事项(如资金流动、技术出口、知识产权转让)涉及外国行政管理制度。如果以个人名义签署,而非代表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或大学,就国际科研合作中若仅限定法人主体从事以上行为,个人签署可能被认定无效。在国内的效力问题上,我国高校以及科研机构出台的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度一般要求以单位名义签订并加盖单位章。未经授权的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外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因此,以个人名义签署,或者仅仅加盖学院而非学校公章的科研项目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无效合同,除无法获准立项外,还可能导致合同名义签署人以个人责任财产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科研合作合规问题

国际合作通常涉及经费流转、资助或项目款项,以个人名义签署个人收取境外资金,可能触及外汇管理、税务申报、出入境管理等问题,一般来说,国际合作协议以单位名义签署的,经费将在单位外汇账户内流转并进行税务申报,而个人签署国际合作协议后无法办理上述手续,依然需要以单位名义办理。如果合作涉及技术秘密或敏感数据且因管理不善导致泄露,将直接由本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能触及刑事风险,特别是涉及出口管制、涉密技术时。

三、合同内容问题

个人签署国际合作协议时,合作模式、合作期限、技术成果归属和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时限、经营收益分配、税务安排、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合同内容与高效、科技部门模板不同,或者直接采用外方模板,都可能会导致个人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

若个人与外国非营利机构等签署国际合作协议,还面临对对方身份核实问题。个人难以确定外方研究经历,如过往的研发履历、人员发表论文等成果的真实性,将进一步加大违约风险。

在知识产权方面,国际科研合作成果通常涉及论文署名、专利权、数据归属。如果未经单位许可以个人名义签署,单位可能不认可协议约定下合作成果的权利归属,也可能主张成果应归属单位而非个人。若与对方发生争议,个人很难以科研机构的名义维护权利。

综上,科研人员应尽量避免以个人名义签署国际合作协议,在与外方进行沟通时应当强调以单位名义签署合作协议,并通过单位内部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和立项程序,强化合规流程。

涉外企业篇

第一部分 跨境业务合规

49.国际供应链重组“尽职调查”中应当重点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法务在进行供应链重组尽职调查或相应的律师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注意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一、目标公司设立及存续的合法性

主要审查目标公司的相关设立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其他公司登记信息相关历史沿革文件、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并排查历史记录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还应特别关注目标公司是否已被列入强制清算、破产程序或濒临吊销状态。部分境外投资地区,也可以申请主管机关出具目标公司合法存续的证明。

二、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

调查股东身份,包括资质、声誉、业务背景及其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实质控制关系,穿透股权并识别“实际控制人”并判断是否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被国际制裁名单列入的个人/实体。核实出资形式、金额、时间及出资义务履行情况。重点排查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缴出资的情形,判断资本结构是否稳定、是否存在股权瑕疵等交易障碍。分析实际控制结构是否存在隐形股东或代理持股行为,评估董事、高管的任职背景、合规记录及业务能力。若目标公司位于存在“影子董事”或“家族控制”普遍现象的国家,更需重点排查治理结构的独立性与规范性。

三、目标公司主要业务及运营情况

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结构、盈利模式及运营范围,分析其与当地法律、行业政策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契合性。审查关键经营资质和行业许可(如金融、电信、医疗、能源等行业的强监管门槛),确保其合法持有并在有效期内,对于跨境交易,还应特别核实资质是否可随并购转移或续期。关注相关建设项目的合规性,例如:适用的证照、审批流程,以及是否在适当的时间内获得审批;目前是否按照监管审批的时间表完成各项建设工程,如果建设延期,相应的法律风险和后果等。

四、目标公司主要债权债务情况

与财务尽调配合,全面识别目标公司的各类债权与债务,包括融资情况、应收应付账款、贷款、租赁、担保、应付利息等,并核实其合法性、关联性与到期时间。重点排查或有负债,如未决诉讼可能导致的赔偿义务、潜在税务罚款、环保整治成本、员工仲裁风险、因违反合规义务所引发的潜在责任等。

五、目标公司主要资产情况

对不动产、设备、库存等有形资产进行清单式核查,核实产权归属、抵押登记、查封冻结、租赁安排及使用状况。无形资产方面,应重点审查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是否已注册、是否为目标公司独立所有、是否存在许可义务或权利纠纷。

六、目标公司重大合同情况

详细审阅目标公司已签署或长期有效的重要合同,包括采销、战略合作、融资及担保、建设工程、特许经营、租赁、知识产权许可、分销代理、OEM、独家协议等。重点关注以下条款:有效期与提前终止、续约机制;违约责任与赔偿义务;控制权条款是否限制股权转让;是否设有排他协议、最惠条款、优先购买权或限制竞争义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若适用国际仲裁或东道国法院,需评估执行难度)。判断与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风险。

七、目标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

查阅员工名册、劳动合同、集体谈判协议、员工手册、福利政策、社保缴纳记录等,确保用工合法、关系稳定。关注东道国是否存在强制工会、最低工资、解雇赔偿、退休金计划等强制性规定,尤其是在欧盟、北欧等较强员工保护机制、强势工会、参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家。评估核心人员稳定性、是否签署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确保关键人才不会因交易流失或产生劳动争议,影响业务延续性。

八、目标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风险

排查目标公司目前或过去三年涉及的民事诉讼、商事仲裁、行政处罚和监管调查等,梳理案件性质、处理状态、判赔风险与舆情影响。核实其是否受到反垄断调查、环保处罚、税务稽查、出口管制审查等跨国监管机构的执法行动。判断是否存在重大合规漏洞,或因并购触发“重新审查义务”或股权变更披露义务,从而影响交易进程或导致交易失败。

九、目标公司的国家安全合规风险

利用OFAC(美国)、EU、UN、英国等多边或单边制裁清单,排查交易方及其控制人是否为被制裁实体;合作是否涉及出口敏感技术,是否触发美国EAR或中国出口管制法的合规要求;是否存在第三方通过该合资项目绕过出口限制的风险。检查其是否建立反洗钱程序,是否有重大涉贿、贪腐历史;评估其海外业务是否存在违反FCPA(美)、UKBA(英)等反腐法律的行为;查看其是否曾因环保、税务、反垄断、信息披露不实等原因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如果合资涉及能源、电信、科技等敏感行业,需判断合资方是否存在引发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如CFIUS审查)的风险。

十、特殊国家的ESG合规风险

欧盟出台了一系列可持续政策法规,使尽职调查成为企业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以实现欧盟绿色协议(European Green Deal)的目标。《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强制规定大型企业必须对其整个价值链(涵盖上游供应商以及部分下游环节)的人权和环境影响展开全面尽职调查。除CSDDD之外,欧盟还陆续颁布了特定领域的法规,同样明确要求利益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

50.科学仪器进口被认定为“限制类技术”如何申请许可证?

一、进出口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和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目录》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7号调整发布《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目录》以外技术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出口管理制度与此类似。

《条例》将技术转移的方式列举为如下: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即非前图所示其它三类的情况,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制;在技术进口合同签署后,进口企业应持合同副本(含中文译本)及主管商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在线完成登记后由商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对合同登记时效有要求,超过合同生效后60天未登记的时效,该《办法》虽未规定商务部门应主动监督企业是否根据规定进行了合同备案,也未设置有相应的惩罚机制,因此,现实中不备案的情形确实也是存在的。但不备案也存在以下两种风险:

(一)银行汇款手续材料缺失

如果单位从外国企业引进了某项技术,往往会涉及对外支付许可费等技术对价的问题。《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涉及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的,会审查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涉及大额汇款时,有的地方银行要求提交在商务部门备案的合同登记证明。

(二)难以办理转让专利(申请)权

专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该款规定中的“手续”就是指的在商务部门的合同登记手续。根据该款规定,涉及中国企业向外国企业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必须先向商务部门进行合同登记手续,之后再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在专利局办理转让手续。

二、如何申请进口许可证

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限制进口类技术参见《中国禁止出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另需要特别注意获得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是限制出口技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但限制进口技术合同可以先谈判后生效。限制出口技术合同的许可申请较自由技术合同登记的流程复杂,主要流程可参考《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一)申请材料

1.《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

2.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及其附件(包括中文译本);

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4.特定材料: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办事流程

根据是否已签订合同,限制进口技术许可申请分为以下两种

1.申请人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https://ecomp.mofcom.

gov.cn/loginCorp.html), 通过“技术进出口管理信息应用” 提交申请,并向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进口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发放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为3年);

3.申请人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4.申请人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等,商务主管部门对合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颁发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5.进行技术进口申请时,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出口必须先申请意向书)。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40个工作日内一并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181865edc1401869b2623bf14a6&fileId=&type=&title=%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AF%B9%E5%A4%96%E8%B4%B8%E6%98%93%E6%B3%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081777d07c50177b8c87de4382b&fileId=&type=&title=%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6%8A%80%E6%9C%AF%E8%BF%9B%E5%87%BA%E5%8F%A3%E7%AE%A1%E7%90%86%E6%9D%A1%E4%BE%8B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bmgz/200905/t20090520_144680.html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https://fms.mofcom.gov.cn/cms_files/oldfile/fms/202401/20240109111912662.pdf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https://www.gov.cn/zhengce/2021-12/10/content_5711099.htm

51.海外子公司研发成果回流中国应注意哪些行政监管要求?

随着知识产权作为战略性资源的地位不断提高,国家间知识产权转让已成为国际合作与竞争的主要内容和博弈战场。知识产权的跨境流转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一系列监管合规问题,包括交易本身可能涉及的反垄断监管合规、聚焦于技术敏感性而产生的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合规,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管合规问题。

一、研发成果回流的可能方式

(一)技术许可或技术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在变更专利权人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此外,研发成果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确定其类属。合同内容可参考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和细化。

集团内部技术许可或转让常涉及较为复杂的转移定价和税务安排,并与集团知识产权架构安排密切相关。目前,国家针对技术转让中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有优惠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据此,专利权转让方只能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专利技术购入方的购入成本。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在此限。

如果选择无偿转让,将专利提供给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使用,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向其收取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避免转让定价风险。以技术转让方式入股的,需要注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政策的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有两种税务处理方式:一种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

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开展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形式的,所签订的合同需及时在科技部门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要求,企业留存备查的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合同,应该是在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合同。

二、反垄断监管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和《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在交易一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更多发生于技术许可或技术转让交易中,通常体现为许可或转让条件上的滥用行为,在集团公司内部技术转让的场景中一般不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跨境技术许可或转让交易主要体现为交易双方之间的纵向关系,许可/转让人对被许可/转让人附加转售价格维持(RPM)等交易条件可能被认定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在跨境技术许可交易中,如果知识产权许可本身构成一项独立业务,经营者收购另一经营者的技术本身即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若该部分知识产权产生的营业额超过申报标准,则该交易可能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在跨境技术投资或入股交易中,如果投资者因此获得对被投企业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控制,则该交易同样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在集中各方营业额超过申报标准的情况下,该交易也可能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在触发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的同时,还有可能同时满足其他法域的反垄断申报标准。在母子公司具有欧盟范围内营业额的情况下,其之间的跨境技术交易可能触发欧盟《欧盟并购条例》中的反垄断申报义务。在母子公司具有美国范围内业务或者营业额时,跨境技术交易还可能触发美国的《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下的反垄断申报义务。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j/art/2023/art_24aebe7e8dea4afbadace2f236292a6a.html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e155397fbe5c4c05ad3c1838c1322ad2.html

52.海外子公司研发成果回流中国是否触发安全审查?

一、流入国安全审查

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规定,境外子公司若非以技术转让,而是通过投资方式回流研发成果的,包括以技术出资在境内新设企业或者进行股权投资,以及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取得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或者以并购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技术资产,都可能落入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范围。一类是关系国防安全的投资,即“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对于该领域的投资,无论外国投资者是否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均须在实施投资前进行申报;第二类是并不涉及国防安全,但属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即“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对于这种情形,外国投资者在取得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才会触发申报义务。

此外,企业还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确定技术类型,做好登记工作。2019 年3 月18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除了《管理条例》第24条第2款、第27条、第29条,因技术对第三方产生的侵权责任不再强制由技术转让方承担,在技术转让期内的技术改进成果不再强制归属于受让方,取消了一系列限制性商业条款等。

二、流出国安全审查

出于国家安全考量,禁止或限制某些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技术信息的转让或共享已经成为各国技术出口安全监管领域的常态。子公司回流研发成果时同时需要注意其所在流出国的相关监管要求。以下举几例:

美国先后出台《出口管理法》《武器出口管理法》和《国际突发事件经济权利法》等法律文件,形成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安全审查的制度基础。为明确出口管制的具体物项、技术、国家及实施细则,美国联邦政府根据上述法律文件先后出台《出口管制条例》《武器国际运输条例》等出口管理法规,不断完善其知识产权安全审查体系;为了适应当前科技进步和国际形势需求,近年来美国加紧修订一系列出口管制规定和规则指引,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管理。例如,2022年10月,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对《出口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更新了“商业管制清单”“商业国家清单”和“实体清单”,将新兴技术列为重点审查的技术类型;将交易标的的技术含量提高至“微量”级别;新增了针对军事情报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出口管制等。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又称为“CFIUS审查”),关注外国投资者对美国实体或者不动产的收购或投资可能产生的国家安全风险。如果跨境技术交易涉及外国投资者投资属于CFIUS审查相关法律规定的“敏感行业”的美国企业,跨境技术交易涉及外国投资者取得美国“敏感行业”公司的实质权益,特别是“关键技术”,则较可能触发CFIUS申报义务。

日本目前已形成以日本经济产业省为主要监管机关,“法律-政令-省令”为主要法律依据的出口管理体系。在审查机制上,日本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举措:1. 技术提供行为。对以出口、通信、人际交流等方式向国外提供技术,或向非居民或属于特定类型的居民提供技术指导或技术信息,或进行技术代理、技术转运交易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2. 出口管制类型。2022年5月11日,日本参议院出台《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案》,重点对供应链、尖端技术、基础设施和敏感专利4个方面加强出口审查。3. 差别性审查措施。对先进材料、电子器件、电子计算机、通信设备、导航与航空电子仪器等技术采取“清单管制”,对清单所列范围外的其他技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常规杀伤性武器采取“全面管制”。此外,伴随着2023年7月23日《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修正案的正式实施,日本又将包括尖端半导体制造设备在内的23个品类列入出口管理限制清单,并将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列入管制清单。

2021年,英国出台《国家安全和投资法》(National Security and Investment Act),确立了该国首个针对国家安全与外国投资而建立的独立的审查机制。该法案将土地、动产、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数据库、算法、源代码等纳入国家安全审查范畴,将投资行为是否涉及17类特定敏感行业或特定地理位置、收购方及其使用方式是否威胁国家安全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从适用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救济措施等方面弥补了《企业法》的不足。与美国、日本不同,英国并未对特定国家或特定国家的政府实体、国有实体进行差别化监管,而是根据投资行为所涉交易标的、技术领域、使用方式等因素形成了强制申报、自愿申报、主动介入等多维、全面的审查机制。

欧盟层面并未设立统一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2020年欧盟出台《外商直接投资条例》作为协调框架,对于涉及欧盟成员国的跨境技术投资或入股交易而言,如符合成员国确定的申报标准,例如落入关键技术或重要技术范围,则可能面临成员国的外商投资审查。例如2021年德国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对《对外贸易条例》进行重新修订,二者交相呼应,合力加强对德国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出口安全审查。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条例》在审查范围、审查期限、审查程序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在审查范围上,大幅度扩大了外商投资中关键行业和关键技术类型的安全审查范围:将强制申报的关键行业目录从原来的11项扩大到27项,新增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半导体、量子技术、关键原材料等关键技术和重要行业的交易监管;还将开发、制造、修改或拥有秘密专利或特定秘密实用新型相关的特定国防技术行业和国防关键设施列入特殊行业审查范围。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2/19/content_557129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https://www.ncsti.gov.cn/zcfg/flfg/202104/t20210416_29980.html

53.跨境科研物资通关“白名单”如何申请?

一、什么是“白名单”

近年来,科技部“推动开展科研用物资跨境自由流动改革试点工作”,出台系列通关便利化措施。在生物医药研发过程中,部分研发用物品按照现行国家政策不属于开具《进口药品通关单》情形,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因商品编号列入《进口药品目录》,海关因监管条件为“Q证”(需要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无法通关放行的研发用物品。作为北京市“两区”建设出台的利好政策制之一,2022年 6月,北京市药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北京海关等五部门联合制定被称为“白名单”制度的《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由五部门共同认定“进口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名单,即“白名单”品种,每月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对于纳入名单的物品进口,企业不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即可在北京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属于《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物品,不属于“白名单”试点范围,仍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进口备案手续。目前试点企业范围为海淀区、昌平区、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的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每家试点企业与试点物品需要一一对应。 2024年8月28日,北京市药监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及北京海关、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章)等五部门发布《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2024年第一批)》。

二、如何申请“白名单”

(一)试点物品范围

试点范围为企业、高校院所等在生物医药研发过程中,作为临床前研究、过程物料或者辅料的物品;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和零部件(非诊断试剂)。

(二)试点单位范围

试点企业范围为海淀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试点范围以外的企业确有研发需求的,可通过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联合推进机制评估确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纳入“白名单”的试点企业应具备与试点研发工作相匹配的业务规模和研发能力,具有对使用物品全流程追溯的能力,负责所进口物品在研发过程中的科学、合理、安全使用。

企业应严格按照申请用途开展研发工作,承担所进口物品的质量安全、使用管理以及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处理,防止流弊。研发结束后,及时向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报告使用情况,并将未使用的“白名单”物品做无害化处理。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拟申请进口物品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量、使用计划;企业的研发条件、使用管理、追溯能力、风险防控措施等。

4.承诺书。申请企业书面承诺所进口物品不得用于临床、上市销售及申请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5.拟进口物品的国外获准证明材料(如有)。

6.原产地证明复印件(如有)。

7.货物合同复印件。

8.其他认为需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流程

符合试点范围的企业,按“白名单”申请资料要求和办理程序向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咨询电话:83979470)提出进口研发用物品的申请。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向相关责任部门分派“白名单”的认定任务。

试点范围以外的企业确有研发需求的,可通过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联合推进机制评估后纳入试点范围。

纳入“白名单”的物品应当在北京口岸进口,北京关区申报。“白名单”物品通关时应按北京海关规定的相关程序申报。北京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企业不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其他相关材料仍需按要求提供。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海关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的通知

https://yjj.beijing.gov.cn/yjj/zwgk20/zcwj91/543443905/index.html

54.国际科研合作项目能否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

根据中央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在满足信息真实、项目合规的前提下,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可以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确认项目是否属于可依法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项目

通过查询《中小企业跨境人民币服务手册》及《外经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手册》确认项目是否属于属于可依法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项目。

2.准备企业资质材料

登录开户银行跨境人民币服务专区(例如:中国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专区网址:https://www.boc.cn/cbservice/cb11/),查询办理业务所需企业资质材料,一般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科研项目合同(含人民币计价条款)等。

3.携带相关材料至银行网点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申请

根据开户行相关要求完成材料准备和线上预约等工作后,携带相应材料至银行网点,填写《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申请表》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完成跨境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及备案程序。

4.咨询与协助

怀柔区商务局:

办公电话:010-69645258

电子邮件:sw@bjhr.gov.cn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http://www.scio.gov.cn/xwfb/gwyxwbgsxwfbh/wqfbh_2284/2021n_2711/2021n01y15r/wjxgzc_2742/202208/t20220808_309389.html

《中小企业跨境人民币服务手册》

https://cws.mofcom.gov.cn/xgxz/art/2024/art_a4b8ab454ba44a9ea8b01fe046e5323a.html

《外经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手册》

https://cws.mofcom.gov.cn/xgxz/art/2020/art_2905b38390b6444eabdf7cf3e668c55a.html

55.企业为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需要注意哪些外汇监管要求?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登记、变更和注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深化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试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六章相关规定,注册在北京地区的境内上市公司,其外籍员工(含港澳台)参与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对相关计划公告后的30日内,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辖区内银行统一办理登记。申请材料如下:

(一)登记

1.《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申请表》(必要时附书面说明,说明公司基本情况、激励计划内容、拟汇入资金等);

2.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境内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

3.辖内上市公司出具的外籍员工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二)变更登记

股权激励计划发生已公告的重大变更或参与的外籍员工信息发生变化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后或信息变化后30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1.《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2.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注销登记

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且无外籍员工行使权益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1.书面申请(注明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原因);

2.与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股权激励计划资金的汇入及汇出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从境外汇入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将境外资金汇入境内上市公司账户或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其境内外币账户内的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将资金结汇后划入境内上市公司账户或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需将出售股权激励项下股票或权益资金、参与股权激励项下分红派息所得资金汇出境外或购汇划转至其境内外币账户的,可在银行直接办理汇出或购汇划转手续。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https://www.gov.cn/zwgk/2008-08/06/content_1066085.htm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401352.htm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https://www.safe.gov.cn/safe/2021/0115/18048.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4/content_6945036.htm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深化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试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s://www.safe.gov.cn/beijing/2022/0406/1823.html

第二部分 税务问

56.跨境技术服务费支付需提交哪些税务备案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1号修改)第一条、《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二条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根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提供的怀柔区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办事指南,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合同(协议)或对外支付交易凭证

上述材料的数量要求、介质要求及受理标准等详细信息请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提供的最新的怀柔区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办事指南。

咨询与协助:

咨询电话:(010)12366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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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s://www.safe.gov.cn/safe/2013/0724/5435.html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7/06/content_5622681.htm

《怀柔区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办事指南》

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116000000/a2df34b9-49a7-4647-9599-9b863c686235.html?locationCode=110116000000&serverType=1003

57.外资研发中心享受15%税收优惠需满足哪些实质性研发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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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9-01/07/content_2070260.htm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6985.htm

58.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何确定?

一、增值税

企业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企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销售服务,税率为百分之六。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即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款,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属于应税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三款,纳税人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六。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除非服务全部在境外且与境内无关,否则境内企业须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境外母公司所属国家同中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依据该双边税收协定确定,否则税率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确定。

三、咨询与协助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纳税服务热线:010-12366(工作日:9:30-17:30)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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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3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2/t20241225_44203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9-01/07/content_2070260.htm

59.跨境研发费用分摊协议(Cost Sharing Agreement, CSA)在中国税务局的认可标准是什么?

中国税务局认可跨境研发费用分摊协议(Cost Sharing Agreement, CSA)的标准主要包括:企业书面备案、独立交易原则、成本收益匹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详情可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纳税服务热线:010-12366(工作日:9:30-17:30)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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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9-01/07/content_207026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1741

第三部分 人力资源

60.外籍员工解雇补偿标准是否适用其本国法律?其他劳动权益哪些适用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定?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的,为涉外法律关系,所以企业与外籍员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涉外性,需要考虑准据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因此,在我国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其劳动合同的准据法在双方没有约定适用其他国家法律的时候,自然适用我国法律。

不同于劳动合同,我国对于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劳动权益问题有专门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1、22条特别提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五方面按照我国劳动法律规定执行,但除此之外的其他劳动权益并未提及。基于我国《劳动法》第2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法》第2条等领域限定的规定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6条的规定等,我国劳动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一般认为,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都适用我国劳动法,无论劳动合同当事人是否合意选法,即使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外国法时亦如此。由此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劳动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几乎从不讨论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是直接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司法实务中,北京市的裁审观点倾向于认为,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事项当然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执行。诸如《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金等制度同样适用于外籍员工,外籍员工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但在其他地区的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不同观点。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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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8/31/content_571131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1905/t20190521_296651.html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s://www.mohrss.gov.cn/fgs/202103/t20210312_41102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fl/202011/t20201102_394622.html

61.跨境远程办公是否需在两地同时缴纳社保?

一、跨境远程办公社保规定

跨境远程办公的本质是劳动者工作地与居住地/居所的混同,而与雇主所在地的分离。其中劳动者国籍的多样性也让问题更复杂。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缴纳以及工伤认定乃至赔偿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在境外跨境远程办公期间与国内企业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那么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保缴纳义务。在这一点上,跨境远程办公与员工外派到境外类似。

按照国际惯例,多数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在其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加入本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同时享有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若境外当地法律也要求缴纳社保,就可能出现双重缴纳问题。问题在于,与将员工外派至境外不同,跨境远程办公的场景下,劳动者居住地可能并无雇主的商业存在。这种做法虽然降低了法律风险,但增加了企业和员工的成本。国际上,处理跨境远程办公的原则依然是以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关系的企业也即雇主所在地为核心,如欧盟“跨境远程办公的框架协议”,但避免双重缴纳需要以存在上述双边或多边的安排为前提。因此,如果企业的雇员(无论其国籍如何)在国外参加跨境远程工作,并且当地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提前注意此类规定,与雇员提前确定是否为其参与居住地的社会保险计划。

二、中外社会保障协定情况

中外社会保障协定是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签署的双边条约,旨在解决跨国就业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而缔结的协议,通过互免缴费、年限互认等方式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保障劳动者权益。从2001年起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13国签订双边社会保障(保险)协定,包括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和塞尔维亚、吉尔吉斯斯坦。其中与法国、吉尔吉斯斯坦的协定还未生效。对于与我国签署有中外社会保障协定的缔约国,双方无须重复缴纳。通常仅免除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等仍需要按工作所属国的规定参保。

(一)我国人员到缔约国工作如何申请免缴对方国社保?

由国内用人单位派往缔约国工作的需通过国内派出单位统一为员工提交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等身份赴缔约国工作的,如中韩社会保障协定规定的短期就业人员,自雇人员和投资者等,可由本人提交申请。单位或个人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注册单位或个人用户;选择“境外免缴”服务,填写申请信息;在线提交申请,线下申请不再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查看《参保证明》审核进度及结果。

(二)缔约国来华就业人员如何申请免缴我国社保?

缔约国来华就业人员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缔约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根据核准后的信息免除相应社保缴费义务,同时做好资料备案及数据统计工作。属于非免除范围的社保险种,用人单位及个人仍负有缴纳的义务。

对于不属于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免缴范围的社保险种及外国来华就业人员,应按《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在就业地参保缴费。

相关文件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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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https://www.gov.cn/flfg/2010-10/28/content_1732964.htm

《工伤保险条例》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0816f3cbb3c016f40d5bc0f0659&fileId=&type=&title=%E5%B7%A5%E4%BC%A4%E4%BF%9D%E9%99%A9%E6%9D%A1%E4%BE%8B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http://ssc.citdc.cn/news/detail/227

62.外派科学家回国后竞业限制协议如何执行?

随着全球化深入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崛起,外籍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对于中国企业保护核心技术与市场优势也极为重要。然而,跨国人才流动、法律冲突及执行障碍,对企业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外籍员工择业自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域外多国和地区的竞业限制法律实践与中国大陆有较大不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适用域外竞业限制时存在较大难度。具体而言,当外籍员工在境外工作(如被派往海外分公司)、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包含境外某地、企业需在境外法院起诉违约员工(如员工离职后在境外竞争对手处工作)等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约定了准据法,在就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起诉至境外法院时,境外法院也可能绕过法律选择要求适用当地法律审查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进而否定外派科学家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即便在中国已经获得了仲裁裁决或生效判决,在境外执行时还可能面临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审查,也可能导致生效的判决、裁决无法在外派科学家母国得到执行。这就使得企业在设定相关条款时,需要同时考虑到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之异同。

一、各国家/地区竞业限制条款效力认定

在英国,竞业禁止条款受制于普通法的“贸易限制”原则(Restraint of Trade Doctrine, “ROTD”)。该原则认为,工人应自由地从事其行业或专业,而不受不当干扰。因此,原则上任何限制雇员在离职后活动的合同条款均因限制贸易和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除非雇主能够证明:(1)实施限制的一方寻求保护的正当利益的存在;(2)限制的范围不超过保护该利益的合理范围;和(3)这种限制不得违背公共利益。这也要求竞业限制条款需要针对特定业务和员工带来的风险量身定制。一般而言,为保护特定商业利益而狭隘的竞业禁止条款更有可能得到执行,法院通常会从以下角度进行具体和综合的审查:合法的正当商业利益;限制的范围和严重性;竞业限制的期限及其地理范围;行业竞争强度;员工的角色和对信息的获取难易程度;受雇时是否有机会谈判和获得对价。香港和新加坡的规定与英国类似,皆遵循其判例法体系下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于2024年4月23日通过了《竞业禁止条款法案》(Non-compete Clause Rule),对美国境内竞业禁止协议的合法性进行了全方位改革。新法案明确规定,除少数例外情形外,全国范围内禁止雇主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且已签订的此类协议需由雇主通知员工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关键岗位员工,已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继续有效。该法案于2024年9月4日正式生效,旨在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流动性,防止企业滥用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劳动者的职业选择。尽管该法案可能面临司法挑战,部分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但其余部分仍将继续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业需要及时审查并调整现有的用工政策和竞业禁止协议,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在法国,根据《法国劳动法典》第L.1121-1条(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1121-1),任何限制劳动者自由权利的条款应当具备正当理由,且应在合理范围内加以限制。《法国劳动法典》第L.225-90-1条(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225-90-1)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包括合理的补偿金(contrepartie financière),以补偿劳动者因条款带来的职业限制。这一补偿金要求是法国法律中特别强调的内容,也是竞业限制条款有效性的关键要素之一。没有合理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在一些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由于法律框架尚未完全成熟,其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适用性和执行力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

二、外派科学家竞业限制策略

(一)明确竞业限制范围

对于跨国流动可能性较高的外籍员工(尤其是“两高一密”人员),企业在制定相关竞业限制条款时肯定希望尽可能扩大地域范围,然而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不同法域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差异,一些法域明确禁止竞业限制类似条款的存在,如美国。另一些法域虽然原则上允许竞业限制条款的存在,但是规定了严苛的合理性审查要求,若竞业限制的范围如果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削弱该竞限协议签署是出于对贸易关系以及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考虑的证明力度,因此,企业在签署跨国的竞业限制协议时应一事一议、照单点菜,避免模板化的竞业限制协议,也应当与国内的竞业限制协议区分开,在制定相关竞业限制条款时谨慎考虑各国法律对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性,根据业务竞争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设计相关条款策略,选择对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较为宽松的法域,合理设置竞业限制范围,避免因过度限制导致相关条款落地执行困难。

(二)竞业限制对价与补偿

多数国家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以其存在对价与补偿为前提。以我国为例,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应结合外派科学家母国的相关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框架,考虑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为该竞业限制提供相应的对价和补偿,以降低不合规的风险。以香港法律为例,如果竞业限制条款是在雇佣合同签订时引入的,通常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因为工资本身可以被视为竞业限制的对价。在竞业禁止期内,虽然企业没有义务向前雇员提供额外的报酬,但这一因素可能会在法院判断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合理时被纳入考量。相反,如果竞业限制条款是在雇佣期间或雇佣关系终止时才引入,企业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补偿,以确保条款的可执行性。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何种金额的补偿足以达成这一目的,并无明确的法定标准,因此企业应谨慎设定补偿金额,确保竞业限制条款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

63.国际技术合同约定新加坡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执行?

国际技术合同在争议解决领域相较于普通国际商事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若国际技术合同约定新加坡仲裁,即该合同选择的仲裁地为新加坡,这意味着仲裁裁决的归属地为新加坡,裁决应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执行的前提

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采取“互惠保留”及“商事保留”,即我国与新加坡均系《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且该仲裁裁决解决的是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才可以适用《纽约公约》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

因此,申请执行的前提为该仲裁裁决应发生法律效力,为终局裁决且具有可执行性(即新加坡法院未撤销裁决或中止执行)。同时,裁决涉及的争议须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技术合同当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2.管辖法院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管辖法院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管辖法院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若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则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内容

《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新加坡仲裁裁决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

(3)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不予执行事项

《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一、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

(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

(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

(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

(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

(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

二、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

(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该条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核心条款,规定了缔约国法院可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结合我国仲裁实践,不予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可以总结归纳为:

(1)未约定仲裁或仲裁协议无效;

(2)因未适当通知、未保障当事人申辩权、仲裁庭组成及任命等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3)裁决事项超过当事人仲裁条款约定范围;仲裁裁决不具有拘束力;

(4)案件自身因涉及身份关系、行政争议等不具有可仲裁性;

(5)仲裁裁决违反仲裁地公共政策。

64.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执行需满足哪些条件?

外国民商事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法律依据分为两条路径:一是以双边、多边条约和协定为依据的条约体系,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为主的国内法律体系。

一、基于双边、多边条约和协定为依据的条约体系申请执行

如果中国与该判决作出国缔结了相关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则优先适用该双边条约的规定,这也是最直接、最可靠的路径。

首先,中国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等),依据中国法律和条约本身规定的管辖权标准来审查原审外国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案。如果依据中国法律,该案争议类型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纠纷等),则该外国法院判决将不被中国所承认与执行。

其次,判决终局性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必要条件。即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依照原审国法律已经生效且具有可执行性的最终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这一问题较为突出。如果作出判决的法院地国法律涉及审判监督程序,那么该案在终审前向中国申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则有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最后,是否应当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实体公正性进行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出现频率较高的问题。国内外司法实践多支持不进行实体审查,中国目前对此未做明确表态。

1.作出判决的程序具有正当性

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正当程序是指外国法院的判决是经过公正有效的审判程序,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作出的。鉴于外国法院的审判程序主要针对诉讼当事人,且各国有关民事诉讼的程序必然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判决的程序正当性的认定标准一般为败诉方(特别是被告)必须获得了及时、有效的送达,并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出庭应诉和陈述意见。如果其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该判决很可能被拒绝承认。

但是结合司法审判实践与国际条约的普遍立场,如果当事人本可以在原审法院提出程序正当性异议却没有行使异议权,则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提出正当程序抗辩。

2.不存在“平行诉讼”或“判决冲突”情形

绝大多数中外双边条约都明确将“平行诉讼”或“判决冲突”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判决的理由。“平行诉讼”指如果相同当事人基于同一争议事实已经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且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的情形;“判决冲突”则是指该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与中国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相冲突或者与第三国就同一争议事实作出的生效判决相冲突,且该第三国判决已为中国法院所承认的情形。

中国法院在遇到“平行诉讼”或“判决冲突”问题时,通常会遵循以下逻辑进行审查:首先,根据判断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一致性识别其是否属于“同一争议”;其次,根据中国法院受理时间、作出判决时间与外国法院受理时间、判决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判断时间先后;最后,法院亦会充分考虑避免冲突判决的产生,从而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结果的确定性。

因此,在考虑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前,必须先进行全面评估: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已就同一争议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了其他国家的判决、查明中国与判决作出国之间是否有司法协助条约及其关于拒绝承认执行的条款。

3.公共政策保留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几乎都包含这一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不构成违反公共政策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单纯的法律冲突:如外国判决适用了与中国法律不同的准据法,并因此得出了不同结论。这本身不构成违反公共政策;

(2)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外国法院在事实或法律上犯了错误,不属于公共政策审查的范围。中国法院不进行实体复审;

(3)违反中国任意性/非强制性规范:判决结果只是与中国非强制性的、任意性的法律规定不一致;

(4)违反地方性或行业性政策:违反某个部门或地方的行政规章,通常不会上升至违反公共政策的高度。但仍需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二、基于以《民事诉讼法》为主的国内法律体系申请执行

如果中国与判决作出国之间缺乏相关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则可以基于我国与该判决作出国的互惠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为主的国内法律体系对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审查:

(一)互惠关系的认定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时,在缺乏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条约的情况下,国家间形成的积极互惠关系也可以成为国家间司法合作的依据。结合国际立法规制及我国司法实践,互惠认定标准一般包括:事实互惠、法律互惠、推定互惠。

随着国际间经贸合作的发展,我国也逐渐从事实互惠转变到法律互惠再到尝试构建推定互惠,可以看出我国对互惠关系的认定持逐渐开放式的态度。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1.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2.公共政策保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予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规定与国际条约、双边条约中的普遍立法实践趋同,主要规定了:该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判决作出的程序不具有正当性,包括当事人的诉权未得到充分保障或判决、裁定的作出过程不适当;冲突判决情形;公共政策保留等。

(三)申请程序与材料

1.申请程序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2.需要提交的材料

所需材料通常需要经过公证认证和翻译,主要包括:

(1)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

(2)经公证认证的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判决书副本;

(3)证明判决已生效和具有执行力的文件;

(4)缺席判决的,需证明被告已被合法传唤的文件等。

65.跨境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利用《海牙取证公约》调取境外证据?

跨境专利侵权诉讼在法律及程序层面有诸多特殊性:一是专利权的地域性(Territoriality)原则,即一国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境内有效,且侵权行为地通常被认定为产品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具体发生地;二是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即同一侵权事实可能同时在多个法域构成侵权;三是证据获取的复杂性,在跨境专利侵权诉讼中,关键证据(如设计图纸、源代码、财务记录)常位于境外,获取需依靠《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取证公约》”)或当地证据规则,过程耗时耗力。

我国于1997年正式批准加入了《海牙取证公约》,因此可以通过该公约向其他缔约国(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请求调取证据。《海牙取证公约》结构上分为三章:第一章“请求书”,第二章“外交官员、领事及特派员取证”,第三章“一般条款”。从内容上看,主要规定了间接取证与直接取证两种方式,具体包括请求书、外交或领事取证以及特派员取证等三种途径。

一、请求书取证

(一)请求书取证的范围

《海牙取证公约》第一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方面,一个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请求另外一个缔约国司法机关,通过请求书要求另外一个缔约国的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或为其他司法行为。”

为防止无限制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该条对“其他司法行为”做了明确限制:首先,其必须是司法性质的行为,即不得用来调取不是旨在用于已在进行或将进行的审判程序的证据。其次,“其他司法行为”不包括司法文件的送达或通知,也不包含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在内。

(二)请求书的提出与接受

对于请求书的提出机关,《海牙取证公约》规定为“司法机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由该条可知,我国司法协助的主要司法机关为人民法院。

关于提出请求的途径,《海牙取证公约》第二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各缔约国应依其本国法律组建该中央机关。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需通过该国任何其他机关转交。”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根据公约规定指定司法部作为我国的中央机关,负责接受和传递请求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定了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等五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从2003年11月1日起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发出和接受请求书和相关资料。

因此,在我国,请求书的传递既可以由中央机关向外传递,还可以由被指定的法院直接向外传递。

(三)请求书的内容及语言

《海牙取证公约》第三条规定:“请求书应载明:

(一)请求执行的机关,以及如果请求机关知道,被请求执行的机关;

(二)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如有的话,他们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三)需要证据的诉讼的性质,及有关的一切必要资料;

(四)需要调取的证据或需履行的其他司法行为。

必要时,请求书还应特别载明:

(五)需询问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六)需向被询问人提出的问题或对需询问的事项的说明;

(七)需检查的文书或其他财产,包括不动产或动产;

(八)证据需经宣誓或确认的任何要求,以及应使用的任何特殊格式;

(九)依公约第九条需采用的任何特殊方式或程序。

请求书还可以载明为适用第十一条所需的任何资料。

不得要求认证或其他类似手续。”

关于请求书使用的语言,《海牙取证公约》第四条规定:“请求书应以被请求执行机关的文字作成或附该种文字的译文。但是,除非缔约国已根据第三十三条提出保留,缔约国应该接受以英文或法文作成或附其中任何一种文字译文的请求书。具有多种官方文字并且因国内法原因不能在其全部领土内接受由其中一种文字作成的请求书的缔约国,应通过声明方式指明请求书在其领土的特定部分内执行时应使用的文字或译文。如无正当理由而未能遵守这一声明,译成所需文字的费用由请求国负担。每一缔约国可用声明方式指明除上述各款规定的文字以外,送交其中央机关的请求书可以使用的其他文字。请求书所附的任何译文应经外交官员、领事代表或经宣誓的译员或经两国中的一国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证明无误。”

实践中,依据此条款作出声明的国家包括:法国(不接受英文请求书);德国、挪威、丹麦、葡萄牙、英国(不接受法文请求书)等。我国在加入公约时未对公约第四条第二款做出保留,因此,外国向中国提出的请求书既可以英文形式,也可以法文形式。

(四)境外国家的执行

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收到请求后,会指派其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来执行该请求。这一环节将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且具体的执行方式会各国各异:普通法系国家倾向于使用其本国强有力的证据开示(Discovery/Disclosure)程序;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由法官主导取证过程,方式可能相对更谨慎,严格遵循请求书列明的范围。

(五)请求书的拒绝

《海牙取证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一)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由该条可知,请求书被拒绝执行的情况有两种:执行不属于执行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执行请求书将危及执行国的主权或安全。

《海牙取证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

二、外交代表和领事取证

领事取证是一种直接取证方法。《海牙取证公约》对领事取证规定了几种不同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领事官员在驻在国对其本国公民取证,这为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第二种情形是领事官员在驻在国对驻在国国民和第三国国民取证。由于各国取证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各国对此种取证方式一般都有所限制。

三、特派员取证

特派员取证是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时的一种特殊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由此可见,我国在原则上不允许外国特派员在中国境内取证。《海牙取证公约》虽然也规定了特派员取证制度,但对其进行了较领事取证更为严格的限制,且允许缔约国就此做出保留。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对此也做了保留。

66.若境外供应商因制裁无法履约,企业如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并避免违约金?

一、国际经济制裁中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

从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来看,国际经济制裁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是否构成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免责事由,根据具体案件涉及的制裁法规定、双方的合同约定、双方合同准据法的不同,会有不同的认定。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国际经济制裁的实施对于双方合同的履行是否构成法律上/约定上的履行不能。通常来看,国际经济制裁影响合同履行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政府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二是合同外第三人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

二、如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并避免违约金

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情形;二是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情形。

(一)法定不可抗力免责条件

需要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不”要件;同时,产生“履行不能”的后果。

1.“不能预见”

国际商事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通常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因此有的观点认为应以专业标准而非善意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当事人的预见能力。然而,也有观点认为由于国际经济制裁服务于一国政策目的,常伴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具有实施的突发性和执法的选择性,即便是专业人员有时也很难预测经济制裁的发生以及这些制裁措施对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持续时长。因此,基于中国的反制裁目标,“不能预见”的判断标准有逐渐放宽的趋势。

2.“不能避免”

指尽管当事人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或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仍不能阻止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作为一项独立的判断要件,一国决定采取的国际经济制裁是合同中的私主体很难阻止其发生的,因此该要件较易满足。

3.“不能克服”

指不可抗力情形的自然后果或者法律后果不能克服。在有替代履行措施的情况下(如有关联公司可以进行正常供货),经济制裁的自然后果是可以克服的;除此之外,如果境外供应商可以通过申请许可取得在相应制裁措施下的豁免,申请许可也构成替代履行措施。因此,相较于“不能预见”和“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更难满足。只有穷尽各种替代履行渠道仍未能克服国际经济制裁导致的履行障碍时,“不能克服”方可构成。

4.“履行不能”

应作广义解释,即包含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以及迟延履行等多种形态。但是法院在认定经济制裁是否满足履行不能的条件时一般比较严格,倾向于从全部不能履行的角度进行认定。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一般指继续履约将违反制裁法令,导致该境外供应商受到严厉处罚(如被列入SDN清单、高额罚款等);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一般指制裁导致银行支付通道关闭、物流中断、供应商无法生产等,使得履约在物理上或商业上变得不可能实现。

(二)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应当纳入合同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中的事件类型或范围。根据实践可分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中未约定制裁情形和约定了制裁情形两种情况。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制裁情形通常包括: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三种形式。

1.概括式

即宽泛地规定不可抗力可免责或直接借鉴法定不可抗力免责条件,此时与法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内涵趋同。

2.列举式

若未将国际经济制裁列举在内,为判定制裁是否可适用该条款,首先需判断该条款中已列举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是否均属于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的典型事件;如果列举的事件超越了法定不可抗力免责条件中的典型事件,例如关联方反对、供应商未供货等,此时则不能类推适用法定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只能将经济制裁与当事人所列举的事件进行类比,即依一般理念、常识判断经济制裁与当事人约定的事件是否属于同类。

3.综合式

即结合了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因为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对违约行为的“特赦”,法院通常倾向于对其进行严格解释,除非当事人可以精心设计后半句概括式条款以明确表明双方当事人意图扩大列举的事件范围。

若不可抗力条款中已明确约定了制裁情形,通常需要证明制裁是该境外供应商无法履约的直接且唯一的理由,而非其他原因(如供应商自身经营困难、市场价格波动等)。

三、国际制裁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风险应如何通过事前的合同条款安排在合同双方之间分配

在地缘政治关系不稳定的当下,对于在高制裁风险的地区和行业从事交易的企业,更应当重视合同中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协商与约定。在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时,企业应准确描述经济制裁中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因为授权经济制裁的法律往往是宽泛模糊的,若能具体到规定经济制裁的规章、条例、行政令,以及执行制裁措施的具体类型,在援引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时便可结合条款内容证明具体制裁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而非泛泛地声称由于经济制裁的宏观影响导致合同履行障碍,从而提高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力。

根据国际上的有关公约和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将对合同产生三种法律后果:解除合同、延迟履行合同、部分解除或者部分延迟履行。至于应适用何种法律后果,则视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所产生影响的程度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而定,因此当事人还可结合经营需要约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67.执行过程中发现对方已将资产转移至第三国(如通过离岸公司),如何通过中国法律程序追索?

在全球经济深度融合的当下,跨境投资、贸易、金融等活动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伴随资本跨境流动的加剧,恶意资产转移、债务逃避等现象也愈发猖獗。部分债务人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差异、金融监管漏洞以及复杂的跨境架构,将资产隐匿或转移至境外,使得债权人面临巨大的权益损失。

一、离岸结构解析——以离岸公司为例

(一)注册地选择

常见的离岸公司注册地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KY)等,这些地区通常具有公司注册程序简便、股东信息保密程度高、税收优惠等特点。以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为例,在当地注册公司仅需提供股东身份证明和公司名称,无需提交详细的财务报表,注册流程通常可在数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运作模式

债务人通过在离岸地注册多层嵌套公司,将实际资产注入底层公司,顶层公司则作为名义控股方。通过复杂的股权架构,使得资产所有权关系变得模糊,进而难以追溯实际控制人。

二、破解离岸结构的思路

(一)穿透式调查

1.股权结构分析

利用商业数据库、国际公司注册信息平台,梳理离岸公司的股权层级关系。通过追溯股权链条,寻找实际控制人线索。例如,若发现多个离岸公司的股东存在交叉持股或为同一控制人,可进一步深入调查。

2.资金流向追踪

借助银行交易记录、支付清算系统,追踪资金在离岸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的流动路径。

(二)法律手段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若能证明离岸公司与债务人存在财产混同、过度控制等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刺破公司面纱,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跨境资产追索及收回的实务策略

(一)前期资产调查与证据收集是跨境资产追索的基础

1.公开信息调查

债权人应首先利用公开信息源开展调查,如通过各国企业登记官网查询债务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注册信息、股权结构;利用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站获取企业相关的不动产信息;通过金融监管机构网站查询银行账户、证券投资等信息。

2.委托专业调查机构

专业调查机构在跨境资产调查中拥有广泛的国际网络资源和专业的调查手段,能够深入挖掘资产线索。例如,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追踪资金流向,发现隐匿的资产转移路径;利用商业情报分析,识别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人。

3.证据固定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严格遵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证据规则。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通常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4.资产保全

在跨境资产追索中,资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关键。债权人需依据目标资产所在司法辖区法律,及时申请相应保全措施。申请时,债权人要按要求提供担保以及相关财产线索,并密切关注银行账户冻结、不动产查封等不同资产的保全期限,及时申请续封续冻,从而确保资产保全与后续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

(二)法律程序的选择与运用在跨境资产追索中同样重要

关于我国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延伸至境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1.诉讼途径

在获得了生效判决的前提下,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已将资产转移至境外第三国,可依据我国与资产所在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向资产所在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不同国家对外国判决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部分国家仅进行形式审查,而部分国家则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需提前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准备对应的材料。

2.仲裁途径

在仲裁裁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可依据《纽约公约》在160多个缔约国申请执行。同样需要注意提供必要的资产线索与仲裁文件。

(三)跨境执行的程序应有序推进

1.全面评估执行可行性。主要包括:

(1)资产所在国法律研究。深入研究资产所在国的执行法律、程序及司法环境。例如,了解该国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是否存在特殊的执行豁免规定(如政府资产、特定公益性质资产的豁免)。对于执行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的国家,需制定更细致的应对方案;

(2)债务人偿债能力分析。除已掌握的资产线索外,进一步评估债务人的其他潜在收入来源、未来盈利能力,进而判断执行后能否足额实现债权。例如,若债务人是跨国企业,可分析其全球业务布局和现金流状况。

2.申请承认与执行。主要包括:

(1)文件准备。按照资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准备完整的申请文件,包括经公证认证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翻译件、申请执行书等。例如,在向欧盟国家申请执行时,需将文件翻译成当地官方语言,并办理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2)法律程序跟进。密切关注申请进展,及时回应法院或执行机构的询问和要求。若遇到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需协助境外律师收集证据进行抗辩,如证明判决或裁决的合法性、执行依据的充分性等。

68.企业怀疑境外合作方即将转移资产,如何在中国法院申请保全?

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得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特定财产采取查封、冻结以及扣押等保护性措施。通常依据保全阶段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相关法律

规定

具体内容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二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因情况紧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二)对诉讼中的财产进行保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2.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裁定;

3.案件具有给付内容。

(三)被保全的财产类型

从被保全的财产类型上来说,通常可以对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股票账户、车辆、机械设备、生产原材料,不动产等有形财产,股权、商标权、专利权、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采取保全。但需注意,保全的对象必须是属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明显不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可以进行保全。

二、在中国境内取得财产保全裁定

(一)调查被申请人现阶段资产状况,形成财产线索

申请人应尽最大限度摸清被申请人境内外财产状况,如有无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等。

(二)应准备与诉请价值相当的担保

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多少财产,就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可以通过现金、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实现,具体应结合自身情况及当地法院实际要求而定。

(三)正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司法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需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申请财产保全金额;申请保全的事实和理由;争议内容;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保全申请人黑色水笔签字或申请人公司加盖公章;

2.明确的保全财产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主债权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履约凭证以及证明对方有转移资产风险的证据如审计报告、市场传闻、关联交易记录等);

3.有效的担保材料;

4.诉前财产保全应由利害关系人提出,提交紧急情况的证据,并提供相当于请求数额的担保。

财产保全的效力有一定期限。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不同,期限届满,其强制措施效力即告消灭。具体期限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后,会作出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在对被保全人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后,会将保全结果制作成告知书,连同“民事裁定书”一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中国保全裁定如何在境外执行

(一)路径一:中外司法协助

这一方法仅限于与中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的国家。具体流程为: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中国法院提出申请;中国法院通过 “中央机关”或指定法院将请求书、保全裁定书及相关文件转交至资产所在国的中央机关;资产所在国中央机关转交其本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该国法院审查后,依据本国法律程序执行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

需注意的是,这一路径耗时久、不确定性强。无法满足保全紧急性的需求或者即使有条约,外方法院也可能以公共秩序保留等理由拒绝执行保全措施。

(二)路径二:直接在资产所在国法院申请保全

在境外,尤其是普通法系国家,财产保全通常以“资产冻结令(Freezing Injunction),又称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Interim Measure”等形式体现。

以在中国香港地区申请资产冻结令为例。

香港法院在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协助外国法院诉讼、判断是否签发资产冻结令时,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1.诉讼已经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开始或即将开始;

2.域外诉讼能够产生可在香港执行的判决。由于该程序本身是临时性质的,申请人只需要证明将来获得最终且确定的外国判决是有根据的,而无需实际证明该判决是最终且确定的;

3.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M(4)条,如果法院认为其除了本节以外没有管辖权,使得批准禁令是不公正或不方便的,法院可以拒绝;

4.法院必须确信,授予资产冻结令的基本要求得到了满足,这些要求包括:证明有合理可争辩的理由(a good arguable case)、被告在香港拥有资产、存在耗散资产的真实风险、这样做是公正和便利的。同时,申请人还需就案件做出全面和真实的披露;

5.法院必须考虑授予资产冻结令是否不公或不便。需要注意的是,所请求的资产冻结令是与外国诉讼相关并为其提供辅助。法院一般考虑的因素围绕司法礼让、潜在的管辖权冲突、潜在的相互矛盾或重叠的命令等问题;

6.被告必须在香港拥有资产。

因此,当进行境外财产保全时,关键在于理解目标国家/地区所属的法系,并运用其特有的保全制度来实现保全资产的目的。

科研院所篇

第一部分 国际合作

69.科研院所与外国院校及科研机构、国际组织共建联合实验室需注意哪些协议条款?

一、协议签署的总体要求

拟定协议时,需明确两类协议的不同支撑作用:一是机构间合作协议,由双方上级法人单位签署,属框架性法律文件,内容较为笼统,旨在确立合作合法性与长期性,并非必须;二是联合实验室运行协议,由具体执行单位签署,明确日常运行细节,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一般而言,若此前合作协议已含共建联合实验室条款,可视为有效,但申请立项前仍建议签署专门协议。

二、协议的核心条款与注意事项

(一)总则部分:奠定联合实验室的基础

1.目的、任务与研究领域

首先,建议协议清晰阐述建立联合实验室的战略意图,如面向国际科技前沿、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促进人才培养等。其次,应将宏观共建目的分解为具体可执行的任务,例如:开展联合科研、联合培养研究生、举办国际会议、申请国际合作项目等。此外,必须明确、具体,避免过于宽泛。列出双方共同感兴趣并具有优势互补性的主要研究方向,这有助于在未来集中资源、聚焦产出。

2.组织架构与治理模式

为确保实验室有效运行,协议应明确联合实验室的管理架构,如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尤其要明确中外方主任(Directors)的设置、职责和决策机制。协议亦可选择设立国际化的学术委员会,并明确其成员构成(特别是外籍科学家比例)、职责和会议制度等细节,为实验室发展提供战略咨询。

在总则部分,协议还应当明确联合实验室的合作期限,以及到期后评估和续签的条件与程序。

(二)正文部分:详细规定具体合作内容

1.合作研究项目的实际运行

协议需明确项目的发起、遴选、执行和评估机制,并明确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来源,包括:第一,双方各自承诺投入的资金、设备、场地等资源,并明确投入方式和时间表;第二,共同申请来自两国政府、国际组织或企业的科研项目经费,并约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规则等。

2.人员交流与人才培养

当合作内容涵盖科研人员外派工作等人员交流时,协议应详细规定研究人员的薪酬标准(如外方人员薪资不低于东道国同行业平均水平)、工作签证办理责任及知识产权归属(如派遣人员在合作期间的成果归实验室所有)。若合作方为外国院校,涉及教师交流与学生培养,应分别予以明确细节。如教师互访的类型(短期访问、合作研究、学术休假等)、期限、经费支持方式和预期成果。

3.关键条款:知识产权(IPR)归属与管理

知识产权问题往往是国际合作中的焦点,协议必须做出清晰界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第一,背景知识产权。明确双方在合作开始前各自拥有的、并将投入到合作中使用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不因合作而改变。

第二,前景知识产权。协议应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新成果(如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等)的归属做出约定。

第三,成果发表。必要时约定学术论文、专著等成果发表时的署名规则,以及发表前是否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三、操作性建议

除上述条款之外,协议还需包含诸如变更与终止、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等常规条款。需注意的是,鉴于协议的特殊性质,上述条款的表述将有别于一般合同,譬如需在终止条款中需明确终止后的资产处置、在研项目处理、已产生知识产权的后续管理等问题。因此,在协议谈判和起草阶段,特别是涉及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复杂条款时,强烈建议咨询在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领域有经验的专业律师。另外,考虑到协议内容涉及科研、人事、财务、资产等多个方面,院所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协议条款符合单位规定且具有可操作性。

70.装大科学装置共享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争议如何预防?

一、共享协议签订阶段的主动防控

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科研机构应当在此阶段关注协议有关知识产权的重点条款,以预防争议发生。在制定共享协议时,建议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确保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一)明确装置权属与使用范围

在协议中清晰界定大科学装置的所有权归属(如归属于某科研院所或科学城管理机构),同时详细列明共享使用的具体范围,包括可使用的装置部件、实验时段、数据采集权限等。

(二)区分背景知识产权

拟定协议时,应列出各方在使用装置前已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及在共享过程中的使用权限。注意约定背景知识产权的使用不得侵犯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需扩大使用范围,需另行签订许可协议。

(三)细化前景知识产权约定

1.基于使用方式的归属约定

区分独立使用与合作使用产生的成果,一般而言,独立使用产生的成果由使用方独立享有知识产权,但需在成果中注明装置的使用情况。对合作使用产生的成果,需事先约定知识产权的共有方式,包括各自的权利份额、行使方式(如单独实施、共同许可等)及收益分配比例。

2.特殊情形的补充约定

在使用装置过程中,使用方可能对装置进行改进,协议需提前约定改进部分的知识产权归属。另外,针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衍生数据,应约定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商业化利用的规则,如数据可共同使用,但基于数据形成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完成方。

二、装置使用过程中的内部管控

在装置使用过程中,科研机构需通过规范管理强化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据链,以应对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

第一,在使用大科学装置时,科研院所应建立符合规范的成果跟踪机制。项目组应建立完善的装置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使用方信息、使用时间、实验内容及参与人员等关键要素,这些记录将作为后续知识产权归属认定的重要辅助证据。另外,各机构需定期对参与装置共享的科研人员开展知识产权培训,重点讲解协议条款、成果跟踪要求,提升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减少因操作不当引发的纠纷。

其次,共享各方可选择定期召开沟通会议,就知识产权的产生、使用等情况进行充分交流,及时发现并化解潜在争议;尤其是对于合作过程中可能形成的知识产权,需提前通过书面文件确认权益归属,从源头避免后续纠纷。

三、争议发生后的应对机制

为高效解决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科研机构需在协议中预设“阶梯式、可落地”的争议解决路径,同时在内部建立争议应对预案,确保争议发生时能快速响应、依法维权。

首先,友好协商作为争议解决的第一环节,需在协议中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包括协商的期限、签订协商协议保障后续履行等。若协商无果,则需按协议约定选择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最后,诉讼作为争议解决的最终途径,若涉及涉外合作,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管辖的规定,在协议中明确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诉讼前,科研机构需组织法务部门与外聘律师共同制定诉讼策略,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协议、沟通记录、实验数据、成果确认文件等),并对证据进行公证或鉴定(如对实验日志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确保诉讼过程中能有效举证;诉讼过程中,需及时跟进案件进展,根据庭审情况调整诉讼思路,若胜诉,需在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https://fgw.sh.gov.cn/cmsres/7f/7f817f0be45446748feb5682ba0a58b8/3279c396c54fc9a89f5e27192c0880ce.pdf

71.境外机构委托研发成果被第三方侵权,如何跨境追责?

一、跨境追责的前提:明确权利归属主体

科研院所作为境内研发方,在协助境外委托方开展跨境追责前,需首先依据委托研发合同及法律规定,厘清涉案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这是确定“谁有权追责”的核心前提。

(一)依据合同约定确认权利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可见,一般情况下委托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优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实践中,不乏境外委托方在合同中要求约定“研发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全部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此时境外委托方为完整权利人,享有独立的跨境追责权,科研院所需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协助(如提供研发过程证明、技术文档等)。若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则需进一步明确追责权限。

(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法定归属

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模糊,则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默认归受委托的科研院所所有,此时科研院所成为法定追责主体,需主动启动追责程序;同时,境外委托方享有“依法实施该专利”的权利,科研院所在追责过程中需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如及时告知追责进展、不得擅自放弃核心追责诉求等,向委托方通报侵权处理结果及赔偿分配情况。

二、跨境追责的关键:确定管辖法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涉外管辖权规则进一步明确,然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仍没有专门的管辖权规定,但总体而言本次修法利好权利人面对境外侵权行为选择中国法院进行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现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鉴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如果侵权发生在中国,无论侵权方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权利人都可以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最直接有效的路径。

倘若侵权发生在境外,则需分情况讨论。当侵权方是中国企业时,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可以在该中国企业的住所地法院起诉。面对外国侵权方的境外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在此新规定下,若对方在国内存在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代表机构住所地,或存在其他适当联系,同样可以由相关法院行使管辖权。当然,面对境外侵权行为,更为直接的方式是在境外侵权行为地提起诉讼,以便当地法院行使明确管辖权,此时判决结果执行也将更为便利,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选择恰当的起诉地点。

三、跨境追责的核心:确定适用法律

若选择在中国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当被保护请求地位于境外,则涉及到外国法查明问题,《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针对此作出详细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不存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的情况,因此无需负担查明并提供外国法的义务。该司法解释还通过六种列举的形式加其他适当途径的兜底条款建立了完整的查明体系,为选择国内法院提起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撑。

此外,需特别注意证据跨境提供的合规性:我国境内组织、个人参与境外知识产权诉讼或调查时,向境外提供证据或材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核心技术数据的材料,需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如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出境许可),不得擅自提供,避免因合规问题影响追责进程,甚至引发法律风险。

四、总结

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从制度层面为跨境知识产权维权搭建了坚实保障体系,包括加强服务、企业能力建设、规制境外调查取证、反制不公平待遇等方面。跨境追责虽涉及多法域规则冲突与复杂程序,但并非无章可循。各科研院所作为研发成果的重要创造者与守护者,面对境外机构委托研发成果被第三方侵权的情况,更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既要在事前通过完善委托合同明确权利边界,更要在遭遇侵权行为时敢于运用法律工具维护权益,依托专业律师团队与政府政策支持推进追责,让跨境侵权行为无处遁形,切实保障自身及境外委托方的合法知识产权。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081729d1efe01729d50b5c500bf&fileId=&type=&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1818a21dc13018b425303b7086d&fileId=&type=&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2c909fdd678bf17901678bf714ae05c3&fileId=&type=&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1818c24e05b018c814a8bcb5a91&fileId=&type=&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966/202504/content_7017466.html

72.接收外国或国际组织捐赠科研设备需办理哪些免税手续?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研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上述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具体如下:

1.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区分外国或国际组织捐赠科研设备的不同情形,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有所不同。

情形

所需材料

根据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赠送函或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赠送函、协定或协议规定范围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相关协定、协议

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提交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出具的赠送函、外国政府的委托书

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提交国际组织成员出具的赠送函、国际组织的委托书

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

提交相关国际条约

注:对于需提交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如因临时无偿赠送且无法提交赠送函的,可提交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有关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原件。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下载链接见后附表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减免税审核确认办事指南”网址链接。

3.申请主体法人资格文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4.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申请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链接: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也可于主管海关线下窗口办理,提交纸质材料。

咨询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1-12/21/article_2026010416440341348.html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3-03/15/article_202512142013544823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减免税审核确认办事指南

https://online.customs.gov.cn/treeGuide/?taskId=001029001001

73.国际合作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需注意哪些税务问题?

一、技术成果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转让技术成果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而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条件、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可作参考。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注意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二、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中国境内企业在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时,必须按法定税率先行扣缴并汇缴国库,即实行“源泉扣缴”。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是源泉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扣缴时限、外币折算等具体问题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若我国与相关国家存在税收协定,且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与该公告不一致,则按照税收协定执行。

三、技术出口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我国企业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技术转让实行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免征增值税。上述减免税的具体流程,如技术合同登记、收汇凭证、备案流程等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45/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55/content.htm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1603/t20160324_1922515.ht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646/content.html

74.如何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申报专利?

一、我国有关PCT的法律法规

为简化和优化跨国专利申请的流程,《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应运而生,标志着专利制度从地区性向国际化转变迈出了关键的一步。PCT的核心作用是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国际申请程序,即“国际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PCT申请(通常可以用本国语言向本国专利局提交),该申请在所有PCT成员国中就具有了相当于国家申请的效力。在经过统一的国际检索和可选的国际初步审查后,申请才进入各个具体国家的“国家阶段”,由各国的专利局根据其本国法律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接受中国公民、居民、单位提出的PCT国际申请。为更好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我国不断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了关于国际专利申请提交和处理的原则性规定,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设专章阐述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2020年至2023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第四次修改,新增优先权恢复、改正、增加以及援引加入等制度,给予了国内外申请人更宽松的期限条件和更多的救济机会。

二、PCT申请流程简介

如图所示,PCT的申请流程主要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部分,以下针对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申请的流程展开介绍。

(一)国际阶段

1.提交申请

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或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理机构提交PCT国际申请。申请文件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各地方专利代办处不接收PCT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使用CEPCT网站、CEPCT客户端提交电子形式的PCT国际申请或通过邮寄、面交、传真提交纸件形式的PCT国际申请。受理局以其收到申请文件且满足条约第11条(1)规定的所有要求之日确定为申请日。

申请人需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申请文件,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中文与英文两种语言。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必要文件。附图、摘要、委托书等文件虽然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条件,申请人仍应及时提交。

申请人应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据称的PCT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检索费、国际申请费(适用时,缴纳国际申请附加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将对申请人提交的PCT国际申请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2.国际检索

按规定缴纳申请费后,每件PCT国际申请都会经过国际检索。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申请一般也由该局承担国际检索工作,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经检索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出具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关于可专利性的、无拘束力的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在国际检索阶段,申请人不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向国际局提出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以后到期为准。

3.国际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负责完成国际公布。申请人如果希望提前进行国际公布,可以向国际局提出请求,并在适用时缴纳特别公布费。

4.(可选)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PCT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并按规定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将启动该程序。在此阶段,申请人可与审查员沟通,并根据PCT第三十四条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进行修改。申请人可能会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并最终获得一份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二)国家阶段

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左右,申请人需要选择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具体国家或地区,提交规定的国际申请译文,缴纳规定的费用,指明要求获得的保护类型,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程序。此阶段中,各国法律及相关规定存在差异,需分别查阅。一般而言,手续通常包括提交申请文件的译文、缴纳国家费用、指定本国代理人等。

各国专利局将根据本国的专利法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注意,国际阶段的检索报告和审查报告对各国专利局没有法律约束力,但通常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鉴于PCT申请的复杂性,若申请人对相关流程和专业知识不够熟悉,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协助处理,借助其专业能力提高申请的效率和成功率。同时,申请人在申请前应尽量多了解相关规定,做好充分准备。对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开辟网页专栏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梳理与链接,包括WIPO最新发布的实施细则、申请人指南以及官方专利申请系统等,更多有关PCT申请的信息可通过下列相关网址查询。

相关网站/文件名

访问地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https://www.wipo.int/portal/zh/

国家知识产权局PCT专栏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45/index.html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专利合作条约》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7/4/13/art_333_110701.html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7/28/art_333_11070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2/21/art_98_189197.html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办事指南》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5/26/art_701_14.html

75.若选择通过PCT跨国申请专利,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有何注意事项?

撰写高质量的PCT专利申请文件,是确保申请顺利推进、获得广泛保护的关键。从语言选择到权利要求布局,再到文件格式与组成,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结合PCT条约规则及目标国实际要求进行细致考量,以最大限度降低申请风险、提升授权概率。

一、申请语言的选择

申请人可以用中文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申请,这是PCT途径的一大显著优势,在时间紧张时十分便利。然而,如果最终目标国为非英语国家,申请文件会经历“中译英、英再译为当地语言”的两次翻译,可能导致技术方案的准确性受损。因而,特别是对于核心技术而言,建议提前准备直接撰写高质量的英文申请文本,为将来的审查和维权打下坚实基础。

二、合理布局权利要求的层次结构

虽然PCT是统一申请程序,但最终授权取决于各国。在撰写申请书(特别是权利要求书)时,就要考虑到主要目标国的专利法差异。例如,美国对商业方法给予专利保护,而很多国家不予保护。可以通过设置不同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为将来适应不同国家的审查要求预留空间。这样,在进入某个国家后,即使某些宽泛的权利要求被驳回,仍有可能保留范围较窄但符合该国法律的权利要求,从而获得授权。

三、注意申请文件的格式与组成

申请文件的规范准备是PCT申请顺利推进的基础,需根据条约规定与实施细则要求做好细节把控。核心文件必须包括请求书(PCT/RO/101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附图等,细则详细规定了对各文件的不同要求。此外,细则也对国际申请提出了形式要求,涉及纸张大小、行距、页边距等内容。

综上所述,《专利合作条约》(PCT)为跨国专利申请提供了诸多便利,其统一的国际申请程序大大简化了流程,还能为申请人争取更多决策时间。然而PCT申请流程并非毫无门槛,其整体流程较为繁琐,且专业性要求极高。从最初是否选择PCT这一途径,到撰写申请文件时对语言、权利要求层次结构、格式与组成的细致把控,再到最终确定选择多少个以及哪些目标国家进行专利申请,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谨慎考量,任何疏漏都可能影响申请的顺利推进和最终的授权结果。

76.如何通过《海牙协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针对外观设计建立了跨国专利申请体系,程序便捷且经济高效。设计者仅需提交一次申请,便可在多个缔约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外观设计专利。

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目前存在两种途径:

其一,可直接登录WIPO网站,借助eHague系统提交电子申请,申请语言可选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申请日以国际局收到申请之日为准;

其二,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由该局转交至WIPO国际局,申请语言为英语,并需提供中国内地中文通信信息,申请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之日为准。

相关网站/文件名

访问地址

eHague系统

https://hague.wipo.int

《海牙流程实务问答》

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showname=%E6%B5%B7%E7%89%99%E6%B5%81%E7%A8%8B%E5%AE%9E%E5%8A%A1%E9%97%AE%E7%AD%94%20%E4%B8%AD%E6%96%87.pdf&filename=8221d331bc6a4d1ebdb1d73724454405.pdf

77.如何在几种跨国申请专利途径中进行选择?

目前,跨国专利申请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依据《巴黎公约》直接向各国申请的传统途径,二是通过PCT申请。二者有显著区别和各自的优势,具体见下表:

考量因素

《巴黎公约》途径

PCT途径

申请时间与期限

必须在首次申请(优先权日)后的12个月内,向希望获得保护的每一个国家提交申请。

可以在首次申请(优先权日)后长达30个月再进入各个国家的“国家阶段”,大大延长了决策时间。

申请文件与语言

需要为每个目标国家准备一套符合其特定格式要求的申请文件,并翻译成该国要求的语言。

只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使用一种语言(如中文或英文),即可在所有成员国生效。

初步评估依据

各国专利局自行检索,很多国家不提供检索报告。申请人早期难以判断授权前景。

由权威的国际检索单位提供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帮助申请人初步判断发明的可专利性。

程序与费用

12个月内就必须支付所有目标国家的申请费、翻译费和代理费,费用支出早且集中。

费用分阶段支付。在国际阶段只需支付一笔申请费和检索费,进入国家阶段的各项费用可推迟到30个月时支付。由于国际阶段已经生成部分检索报告,在之后的国家阶段,一些国家的专利局会进行检索费减免。

灵活性

一旦提交,程序就按各国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较为繁琐。

提供了在国际阶段统一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修改对所有指定国有效。可以根据检索报告决定是否继续、修改或撤回申请。

可见,具体选择何种途径,应根据各个因素综合考量。

(一)申请的国家数量

如果只打算在一两个国家申请专利,直接申请可能更简单直接。但如果计划在多个国家(例如三个以上)寻求保护,PCT途径在简化程序和分摊成本方面的优势就非常明显。

(二)发明的性质和价值

对于创造性高、经济价值大的核心发明,利用PCT途径获得全面的检索报告,有助于尽早调整权利要求、评估专利价值,并为后续的商业合作(如技术转让、寻找投资)提供依据。对于更新换代快的实用新型,PCT较长的周期可能反而会降低其时效价值。

(三)申请的紧迫性和资金状况

如果时间紧迫,且已准备好所有文件,可通过《巴黎公约》直接申请途径。但如果需要更多时间来评估市场前景、筹集资金或进一步完善技术,PCT提供的30个月“缓冲期”是其最大的优势。

第二部分 技术进出口合规

78.我国如何分类管理技术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国境外向境内,或者从中国境内向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技术进出口的行为类型进行了列举,包含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根据该条例,我国对技术进出口的管理方式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三类。其中,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事后合同登记备案,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不得进出口。若出口的技术属于军民两用技术,被同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还将被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

各类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物品清单详见《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和《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46892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1/content_6987846.htm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https://www.most.gov.cn/tztg/202312/W020231221620858841394.pdf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http://fms.mofcom.gov.cn/cms_files/oldfile//fms/202111/20211116131222501.pdf

79.向“一带一路”国家出口技术如何避免触碰出口管制红线?

向“一带一路”国家出口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技术,可能因违反我国出口管制法规而受到处罚。出口方应从技术出口全流程进行风险把控:

1.出口前审查

出口方在技术出口前,应对照最新《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确认拟出口技术是否在禁止或限制出口范围。若涉及人工智能、加密、核电、无人机、疫苗生产等敏感领域,极可能落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

除此之外,出口方还应对客户进行尽调,确认以下信息:客户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否涉及军事等敏感业务;客户类型,是生产商、经销商还是最终用户;客户是否被列入我国管控名单等禁止或限制交易名单,或被列入联合国的制裁清单;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等级等。

“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可能存在国际制裁风险,出口方需核查交易对象是否被列入欧盟制裁清单、美国OFAC SDN清单等制裁清单,尤其是对航天航空、军工、加密技术、通信设备等高风险行业的交易对象更应注意审查,详细建议请咨询律师。

2.许可申请

若属于限制出口技术,出口方需在出口前向商务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申请人可以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链接:https://ecomp.mofcom.gov.cn),通过“技术进出口管理信息应用”提交申请,并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等文件材料。

若出口技术还属于军民两用技术,出口方还需同步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亦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办理,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表中各项内容。

若出口技术属自由出口技术,出口方应在合同生效后60日内,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在线备案,并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3.合同风控

出口方在订立技术出口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设置出口管制合规相关条款,约束交易方遵守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以减少或排除出口管制相关风险,具体可见“问题82”。

并且,出口方应对交易相对方的营业执照最终用户说明、项目说明书等资料长期保存,以备海关或商务部抽查。

4.动态跟踪

在履行合同时,出口方需要再次筛查交易各参与方相关情况,关注商务部持续更新的不可靠实体清单,防止因禁止或限制交易名单变动引发的违规风险。发货前需确认之前各审查环节是否完备、审查货运人情况、核对许可证以及装运文件是否与交付货物一致等。如发现有问题,请相关部门核实通过后方可发货。在收付款以及提供售后服务、维修、保养等过程中,一旦发现出口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安装地点等可能发生变动,应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

出口管制清单》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1/content_6987846.htm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

http://aqygzj.mofcom.gov.cn/cms_files/oldfile//aqygzj/202104/20210428182950304.pdf

80.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出口前需履行哪些合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具体至北京市而言,申请人可于北京市政务服务网(网址链接: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bmfw.html?locationCode=110000000000&deptCode=11110000756701202G)线上申请办理或于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线下窗口办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受理条件如下:1.申请材料符合《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要求,为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申请书符合法规附件格式要求;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收费标准等具体信息请参见网址: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000000000/8255fc15-9acc-4e88-a6bd-1185280b7d1d.html?locationCode=110000000000&serverType=1003。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修订)》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081777d07c50177b8c87de4382b&fileId=&type=&title=%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6%8A%80%E6%9C%AF%E8%BF%9B%E5%87%BA%E5%8F%A3%E7%AE%A1%E7%90%86%E6%9D%A1%E4%BE%8B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修订)》

https://www.mofcom.gov.cn/dl/file/20211203230621.pdf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及2025年7月15日调整内容

https://www.mofcom.gov.cn/zcfb/fwmy/art/2023/art_aedad4751d0343178777dea8552902ca.html

https://fms.mofcom.gov.cn/zcfg/jsjckzcfg/art/2025/art_ba35a101c22c4f6e844f749cb0a98552.html

81.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如何办理进出口合同登记证?

自由技术出口情况下,出口方仍然需要办理技术合同备案登记,否则无法办理报关、外汇、税务、海关等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口方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如下:

1.登记机关

根据《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自由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2.登记时间

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3.登记方式

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国家对自由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出口经营者应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链接:jsjckqy.fwmys.mofcom.gov.cn,现该系统已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也可直接登录https://ecomp.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首次办理合同登记手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系统生成的技术出口合同申请表及数据表(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如为外文的需译成中文),由代理引进的需提供代理协议副本(加盖公章)。(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境内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在本国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翻译件(加盖公章)。(4)境内企业进出口经营资质文件。(5)企业申请承诺书,决议。(6)支付方式为提成的,还需提供提成基准金额说明、提成计算表、相关财务报表及其他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4.核对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登记。一者,对申请文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二者,对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9/content_1371360.htm

82.技术出口合同应包含哪些必备条款?

技术出口合同涉及技术的转让与许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规定,技术出口合同也应具备合同主体、标的内容和范围、合同双方的义务及履行、技术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及收益分成方法、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常规条款。

除此之外,技术出口合同还具有涉外性,面临跨境交易、外汇结算、出口管制等问题,所以技术出口合同还需要一些特殊条款来确保其涉外业务的合规与可执行性。以下合同条款可作参考,详细建议还请咨询律师。

1.出口审批与备案条款

为了满足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强制要求,技术出口合同可以写入出口审批与备案条款。该条款可以约定由出口方承担办理技术出口审批、许可或备案手续的义务。除此之外,若出口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须对合同是否解除或终止以及双方责任作出约定。

2.出口管制合规条款

为了防止出口方触碰“出口管制红线”,技术出口合同最好制定专门的出口管制合规条款,明确技术不得用于军事、核能、武器或被禁止的用途,并限制进口方将技术再出口或转让给第三方。若进口方违反上述义务,合同应赋予出口方解除合同或索赔的权利。

3.外汇结算与支付条款

为符合我国外汇管理规定,防范汇率风险,技术出口合同应约定支付币种、支付方式(信用证、托收、电汇)、汇率(以合同签订日或付款日中国银行挂牌汇率为准)等。

4.税费与关务条款

技术出口合同应明确税负分担,因此合同最好对技术出口涉及的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由如何承担作出约定,并明确付款款项约定是税前金额还是税后金额、若因被许可方的过错导致的税费增加的规避处理、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或相关税收协定等。

5.知识产权条款

为了控制技术在境外的使用范围,防止被不当扩散,合同应对技术所涉知识产权的使用地域、期限、行业范围限制作出明确约定,禁止进口方超范围使用或转许可,并且确定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

6.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

技术出口合同涉及多法域,为避免管辖不确定,应当订立专门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其中包括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和争议解决方式。一般而言,对于国际商事争端,仲裁比诉讼更为常见,当事人常选择CIETAC、HKIAC、ICC、SIAC等国际知名仲裁机构。若合同约定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还应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指定仲裁地、仲裁语言等,仲裁条款模板可参考各仲裁机构官网。

83.如何识别并规避境外技术许可方在合同中设置的、超越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不合理限制条款”?

为了与国际规则接轨、优化营商环境,我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废除了原条例中一系列对国内技术引进方带有强制性保护色彩的条款(例如,曾规定改进技术的成果归改进方所有等)。这也意味着技术引进的风险和责任更多地转移到了合同谈判桌上,因此如今科研院所必须具备主动识别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一、如何识别“不合理限制条款”?

(一)宏观层面的识别

首先,判断条款是否超越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边界。知识产权的核心是赋予权利人“排他权”,即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技术。一旦权利人通过许可合同获得了对价(许可费),其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就应“用尽”。任何试图控制被许可方在获得技术后、与该知识产权无关的商业活动的条款,都极有可能是“不合理的”。

其次,判断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垄断法是规制技术转移中不公平行为的重要工具,许多典型的垄断行为均属于不合理的限制条款。

最后,是否违反公平和诚信原则。即使某些条款不直接构成垄断,但如果严重违背了商业合作中的公平对等原则,也可以被认定为“不合理”。

(二)典型例子

搭售/强制搭购(Tying):强制要求我方购买并非必需的其他技术、服务或设备。这超出了核心许可技术的排他权范围,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限制原材料或设备来源:要求我方只能从许可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处购买用于实施技术的原材料或设备,即使市场上有更价廉物美的替代品。

限制产品的销售渠道或价格:在我方已经支付许可费后,对利用该技术生产出的产品的销售价格、渠道或客户进行不合理的硬性限制。

不合理的市场分割:完全禁止我方将产品销售到特定国家或地区,尤其是在该地区并没有与许可方构成直接竞争的情况下。这种横向的市场分割协议是典型的垄断行为。

限制技术改进与研发自由:禁止我方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进或研发新的技术。

不公平的技术回授条款:要求我方将在引进技术基础上做出的任何改进(无论大小)无偿、独占性地许可给外方,变相地攫取了我方的后续创新成果。

禁止质疑条款:在合同中规定,我方不得对所引进技术的专利有效性提出任何质疑或需附加条件。这剥夺了我方的合法权利,并可能导致我方为一个本应无效的专利支付高昂费用。

单方面的不对称权利义务:例如,合同仅规定了我方的保密义务,却未对许可方的保密义务作出要求;或者仅规定了我方的违约责任,却对许可方的责任疏于规定。

二、如何有效规避“不合理限制条款”?

精准识别是基础,主动规避是核心。科研院所需构建“事前准备—事中谈判—事后保障”的全流程规避策略,以法律为盾、以专业为矛,守住权益底线。

(一)谈判前:夯实准备基础,掌握谈判主动权

在技术引进项目启动初期,即引入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而非待合同拟定后再审查——律师需提前对引进技术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专利稳定性(如是否存在无效风险)、技术权属清晰度(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市场替代技术情况等,这些信息直接决定科研院所的谈判筹码。譬如,若技术专利稳定性弱,则可降低对许可方的依赖,更易拒绝不合理条款。

(二)谈判中:坚守核心底线,平衡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明确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列明“非法垄断技术”导致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实际上均为典型的不合理限制条款。面对此类条款,应坚持以国内法律为谈判依据,将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拒绝不合理条款的“硬支撑”。

而对于其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合理限制条款,应采取正确的谈判方式,避免简单拒绝,而是提出兼顾双方利益的替代方案。同时,细化权利义务的对等条款——针对谈判中发现的“不对称条款”,及时提出修改,确保权利义务“同频对等”。

在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保护时代,科研院所已无法依赖“强制性条款”规避风险,必须完成从“被动受保护者”到“主动博弈者”的角色转变。核心策略在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内法为“防御盾”,拒绝不合理限制;以专业律师团队为“智囊团”,精准识别风险、制定谈判策略。唯有如此,才能在技术引进谈判中逐条拆解不合理条款、据理力争核心权益,最终达成一份权利义务平衡、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创新空间的公平合同,为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筑牢安全屏障。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081729d1efe01729d50b5c500bf&fileId=&type=&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181799df6140179ad1612e52172&fileId=&type=&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081777d07c50177b8c87de4382b&fileId=&type=&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84.在技术引进合同中如何设计“技术改进成果(回授)条款”,以最大化保护我方权益并符合法律规定?

一、设计“技术改进成果(回授)条款”的核心原则

(一)“改进方所有”是不可突破的法律基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该条款明确了“无约定则改进方独有”的法定规则。科研院所需将此作为谈判的“基础立场”,从根源上杜绝外方默认共享的不合理主张,明确任何形式的回授都是我方权利让渡,而非法定义务。

(二)“对等互惠”是规避无效条款的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明确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上述规定为我方拒绝不公平要求提供直接依据。实践中主要有三类“不对等陷阱”:一是外方要求我方无偿回授,却拒绝将其改进成果分享给我方;二是外方要求我方以“独占许可”回授,却仅以“普通许可”向我方提供其改进技术;三是外方设定我方回授的“无限期”,却限定其向我方许可的“短期性”。在条款设计中,需明确任何回授义务均以对方承担同等义务为前提,无对等则无回授。

(三)“限制独占回授”是防范战略风险的关键

外方若以“有偿”为诱饵要求“独占性回授”,即便支付许可费,也可能构成“排除、限制竞争”。此类条款亦存在外方以小额对价锁定我方未来创新价值的风险,尤其在芯片、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可能导致我方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因此,设计条款时可明确“原则上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独占性回授;确需特殊约定的,需经我方科研、法务、战略部门联合评估,并限定在非核心技术领域及短期期限内(如不超过2年)”。

二、“技术改进成果(回授)条款”的具体设计

(一)精准界定“技术改进成果”的范围

范围界定是权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需通过定义缩小回授义务边界。

1.区分“改进”与“全新发明”

条款中应明确“技术改进成果指对引进技术的功能、性能进行局部优化的成果(如算法参数调整、工艺步骤简化),不包括我方基于引进技术启发、独立研发的全新技术方案(如基于引进检测技术开发的全新检测设备)”,避免外方将我方原创性成果纳入回授范围。

2.限定“可回授成果的形式”

可约定“仅对已申请专利或取得著作权登记的改进成果承担回授义务,未形成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如实验数据、未公开工艺)无需回授”,防止外方通过回授获取我方未公开的核心研发信息。

3.排除“非关联性改进”

明确“与引进技术无直接技术关联的改进(如我方利用引进软件技术改进自身管理系统),不属于本条款约定的回授范围”,避免外方干预我方非技术相关的创新活动。

(二)明确“技术改进成果”的权属与回授条件

根据谈判主动权,按“最优——次优——让步”三个顺位设计条款,确保不同场景下均能保护核心权益。

1.第一顺位(最优策略):无回授约定

条款载明“双方各自独立完成的技术改进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回授义务;一方需使用对方改进成果的,需另行签订许可协议并支付合理费用”。此方案适用于我方谈判地位较强(如引进技术有替代选项)的场景,能最大程度保留我方创新自主权。

2.第二顺位(次优策略):有偿、非独占、对等回授

若外方坚持要求回授,可约定“我方同意将改进成果以非独占许可方式授予外方使用,同时外方需将其改进成果以同等条件授予我方;外方使用我方改进成果需按以下标准支付许可费:①一次性支付XX万元,或②按外方使用该成果产生销售额的X%支付提成费(二选一);许可费每年度结算一次,外方逾期支付需按日0.05%支付违约金”。

同时需明确“非独占许可”的内涵:我方保留自行使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外方不得限制我方与第三方的合作。

3.第三顺位(让步策略):免费、非独占、严格对等回授

若为换取“降低技术引进费”等商业利益,可接受免费回授,但需满足两个刚性条件:①外方必须将其改进成果同样免费、非独占地许可我方使用,且许可范围与我方回授范围一致;②免费回授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技术引进合同有效期,合同到期后回授义务自动终止。条款可载明“若外方未按约定向我方免费提供其改进成果,我方有权立即终止免费回授义务,并要求外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不低于我方技术引进费的20%)”。

(三)设置“回授许可”的限制条款

即便约定回授,也需通过“地域、领域、期限”三重限制,防止外方滥用许可权。

第一,地域限制。协议可约定“我方授予外方的回授许可,仅在XX国家/地区(外方核心市场,如北美、欧洲)生效,不得在中国大陆及我方重点布局市场(如东南亚)行使”,避免外方利用我方改进成果在我方核心市场竞争。

第二,领域限制。譬如,明确“回授许可仅限用于XX领域(如外方的汽车制造业务),不得用于与我方核心业务(如航空航天)相关的领域”,防止外方跨界使用我方技术。

第三,再许可限制。通过严禁外方进行再许可进行限制,条款可载明“外方不得将我方授予的回授许可转让或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联公司),否则我方有权单方解除回授许可,并要求外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许可费总额的3倍)”。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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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081729d1efe01729d50b5c500bf&fileId=&type=&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181799df6140179ad1612e52172&fileId=&type=&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5.许可费跨境支付被银行拦截如何处理?

跨境许可费支付受到外汇管理、技术进出口管理及税务管理三方面的管制,上述任何一个方面的手续缺失或信息有误都可能导致银行拦截许可费跨境支付。因此,若遇许可费跨境支付被拦截的问题,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要时应咨询律师。通常来讲,以下途径可供参考:

1.确认拦截原因

由于各个银行在执行外汇时依据的内部操作细则可能有所不同,所以最好向经办银行了解许可费被拦截的具体理由,常见可能有交易编码有误、合同要素不全、金额与合同不匹配、合同未备案、缺少税务凭证等。

2.补充审查材料

申请银行出具补充材料清单,并按照银行要求补充其审查所需材料。

技术进出口应按照法律进行备案登记或申请许可,如自由进出口技术需办理进出口合同登记,限制进出口技术需办理许可证。如果涉及敏感技术,如加密技术、军民两用技术,需先取得商务部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否则银行会因出口管制风险拒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除此之外,许可费跨境支付需按照税务管理法规要求缴税,缴税后提供相关税务备案资料,如企业所得税完成源泉扣缴后的完税证明等。

3.外汇管理政务咨询

如有外汇管理相关问题,可以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或北京市分局官网业务咨询栏目进行咨询。

(网址链接:https://www.safe.gov.cn/safe/ywzx/index.html、https://www.safe.gov.cn/beijing/ywzx/index.html)。如咨询北京市外汇相关业务,也可拨打业务咨询电话010-68559550。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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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https://www.safe.gov.cn/tianjin/file/file/20240428/aaf6a0aef34b432cb8c9ddfd597d147f.pdf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s://www.safe.gov.cn/safe/2013/0724/5435.html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7/06/content_5622681.htm

第三部分 数据安全合

86.科研活动中,如何判断数据处理者业务行为与场景是否属于“数据出境”?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三版)》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数据出境行为:1.数据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至境外;2.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3.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等其他数据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科研活动中,数据处理者应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核查具体科研行为是否属于“数据出境”,继而进一步判断是否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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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三版)》

https://www.cac.gov.cn/2025-06/27/c_175265233976500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8/t20210820_313088.html

87.向境外提供哪些科研数据属于管制范围?

一、属于管制物项的科研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以下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制清单需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二、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数据或个人信息的科研数据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二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七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因此,向境外提供的科研数据不仅需要审查是否属于管制物项,还需要判断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重要数据或个人信息,进而确定是否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106/t20210610_31188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https://dltb.mofcom.gov.cn/zcfg/art/2023/art_909d9f5e7f024b9ab158b71fba2f06cb.html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4/art_636ab584a448477d906e54f63719b27f.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1/content_6987846.htm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及2025年7月15日调整内容

https://images.mofcom.gov.cn/fms/202312/20231221153855374.pdf

https://fms.mofcom.gov.cn/zcfg/jsjckzcfg/art/2025/art_ba35a101c22c4f6e844f749cb0a98552.html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366/202405/content_6954192.html

88.哪些数据出境活动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二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同时,《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规定了六种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豁免情形。《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规定:“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第四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第五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一)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考试服务等,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二)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

(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

前款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重要数据。”

据此,符合以上情形的数据出境可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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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https://www.cac.gov.cn/2024-03/22/c_1712776611775634.htm

89.对于北京市地区,向境外提供哪些数据属于应进行安全评估的重要数据?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问答(2025年4月)》中对如何识别重要数据进行了说明:“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重要数据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者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GB/T 43697-2024)附录G《重要数据识别指南》提出了重要数据识别方法。数据处理者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识别申报重要数据。”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重要数据识别。在本市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下,市级管理部门依据《数据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重要数据识别标准,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形成北京自贸试验区重要数据目录,并按程序向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已公开发布或已在行业内部发布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的,优先按照其规定识别重要数据;行业主管部门未明确判定标准的,按照《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分类分级参考规则》识别重要数据。”

《北京市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探索建立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外适用机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期选取朝阳、海淀、通州、顺义、昌平、大兴、亦庄等我市自贸试验区所在区,面向自贸试验区外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使用需求迫切、清单场景匹配度高、合规能力强的企业,开展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一企一策’应用试点,探索实现数据合规便利出境,有序延展负面清单适用范围,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创新政策辐射带动作用。”

因此,怀柔区的科研院所在判断数据出境中是否涉及重要数据时,可优先参考各行业主管部门已公开发布或已在行业内部发布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以及《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版)》,并持续关注北京市政府对于重要数据识别相关文件、目录的发布,做好重要数据的识别工作准备,包括数据的分级分类、定期核查和审计,根据自身情况履行和更新相应的数据出境手续。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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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7/08/content_5699851.htm

《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问答(2025年4月)》

https://www.cac.gov.cn/2025-04/09/c_1745906286623776.htm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9/content_6977767.htm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GB/T 43697-2024)

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F0C385EDC38CBF277AEC021F23126ADE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版)》的通知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409/t20240902_3787646.html

90.大科学装置国际合作中产生的实验数据跨境传输,如何满足合规要求?

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大科学装置国际合作中产生的实验数据跨境传输,需综合考虑我国及合作方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数据安全与合规。具体可参考事项如下:

1.数据识别

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大科学装置国际合作中产生的实验数据进行识别,确认所需传输数据是否属于为我国禁止或限制出口的管制数据,或需进行安全评估申报的重要数据。

2.数据出境路径合规

在对数据依法依规识别的基础上,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申请出口许可,对属于重要数据的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3.境外接收方审查

对境外合作方的数据安全能力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技术防护措施(如加密、访问控制)和合规管理体系。评估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4.技术保障措施

采用加密、脱敏等技术手段保护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确保数据在跨境过程中不被泄露或篡改。

5.持续监控与更新

定期评估数据跨境传输的合规性,关注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91.如何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三版)》第二条规定:“数据处理者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通过线上方式提交申报材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其他不适合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处理者,采用线下方式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向国家网信办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数据出境申报系统网址:https://sjcj.cac.gov.cn。”

申报材料及材料要求请参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三版)》。北京地区的数据处理者可以通过北京市数据跨境流动公共服务平台对数据出境申报进行更为详细的了解,网址如下:https://sjcj.bjcert.org.cn/homePage。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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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申报指南(第三版)》

https://www.cac.gov.cn/2025-06/27/c_1752652339765002.htm

92.与境外数据接收方订立法律文件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在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等;

(二)数据在境外保存地点、期限,以及达到保存期限、完成约定目的或者法律文件终止后出境数据的处理措施;

(三)对于境外接收方将出境数据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性要求;

(四)境外接收方在实际控制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难以保障数据安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违反法律文件约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六)出境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的要求和保障个人维护其个人信息权益的途径和方式。”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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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

评估办法》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7/08/content_5699851.htm

93.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多久?出现何种情形需重新申报评估?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九条规定:“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为3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且未发生需要重新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形的,数据处理者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提出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申请。经国家网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种类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法律文件变更等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

(三)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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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https://www.cac.gov.cn/2024-03/22/c_1712776611775634.htm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7/08/content_5699851.htm

第四部分 人才管

94.聘用的外籍科研人员离职后能否继续使用其未公开成果?

对于外籍科研人员在离职后是否能够继续使用其在职期间产生的未公开科研成果,应当首先明确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若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原工作单位,则该人员不得自行使用,应当取得单位许可,或通过与原单位订立合同约定使用方式;如该成果的使用已在双方合同中作出约定,则应依照合同履行。若该成果的权利归属该科研人员个人,则其有权继续使用。值得注意的是,科研人员在离职后仍负有对职务科技成果的保密义务。若泄露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可能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权属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属应当首先依据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确定;若存在合同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若双方未就权属作出约定,则依照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分确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其权属归属于单位;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其权属则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进一步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如何定义职务发明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科研人员保密义务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科研人员无论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之后,均负有对职务科技成果保密的义务,并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同时,该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高等院校及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的登记、转化实施程序、收益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

因此,外籍科研人员离职后,对于未公开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分和转让,应当首先审查其与原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合同约定;若已有约定,则应依合同履行。若未作约定,则需进一步判断该成果是否属于职务科技成果,以及其权利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若权利归属于原工作单位,则科研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或者转让该成果,而应当与单位协商确定后续使用方式,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gkztzl/2025nianzhuanti/2025mfdxcy/2025mfdxcy_mfdql/202505/t20250507_51870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2/21/art_98_18919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https://www.most.gov.cn/ztzl/gjkxjsjldh/jldh2019/jldh19xgwj/202001/t20200106_150944.html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https://fgw.beijing.gov.cn/fgwzwgk/2024zcwj/sjbmgfxwj/bjszfwj/202203/t20220322_3713593.htm

95.国际访问学者在华期间发明创造归属如何约定?

国际访问学者在华期间产生的发明创造,其归属原则遵循“约定优先、无约定则依法定”的原则,这一标准与国内科研人员适用统一法律规定,具体归属需要结合双方书面协议以及成果形成条件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若访问学者与接收单位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则合同约定具有优先效力,既可以约定成果归单位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双方共有或归学者个人,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若双方未作约定,则需依据法律标准判断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于接收单位,单位可自行处分,而非职务发明创造则归访问学者本人所有。

在成果转化方面,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和参与人可以依据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协议对相关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但不得损害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单位亦可以依法将职务科技成果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并通过协议明确收益分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位于北京市的接收单位,《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九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综上,国际访问学者在华期间的发明创造归属应以书面约定为基础,并辅以法定标准进行补充认定。若双方对发明创造的权属已有书面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执行;如无合同约定,则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归单位所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单位亦可以依法将职务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并通过协议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https://www.most.gov.cn/ztzl/gjkxjsjldh/jldh2019/jldh19xgwj/202001/t20200106_15094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2/21/art_98_189197.html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https://fgw.beijing.gov.cn/fgwzwgk/2024zcwj/sjbmgfxwj/bjszfwj/202203/t20220322_3713593.htm

96.若外籍员工社保缴纳与本国福利发生冲突,如何解决?

所谓外籍员工社保缴纳与本国福利发生冲突,是指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期间,依法需参加中国社会保险,而其原籍国或国籍所在国可能同时要求缴纳本国社会保险或依赖本国社会保险缴费获取相应福利,从而导致双重缴费、两国社保待遇衔接矛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不一致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其在中国境内就业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依照相关国际协议的规定执行。

一、境内用人单位社保缴纳义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享有与中国境内职工同等的社保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暂行办法》第四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综上,用人单位应当首先确保外籍员工持有合法的就业和居留证件,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当自外籍员工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证件及参保状态。

二、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特殊规定

若中国与外籍员工国籍国已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协定,以下简称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三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对于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三个月后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应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对于协议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在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提前核查外籍员工国籍国与中国签订的社保协议内容,确认免缴险种、办理程序及相关时限,提醒外籍员工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三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fl/202011/t20201102_394629.html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509/t20250908_4194428.html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312/t20231211_510341.html

97.外籍科研人员离职后,居留许可宽限期是多少天?企业需履行哪些注销义务?

我国法律未明确统一的外籍科研人员离职后居留许可的宽限期,但对雇佣关系终止后的操作有明确时间要求与规范。

一、外籍科研人员停留居留

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宽限期。关于外国人的停留与居留,若外籍科研人员确需延长停留,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若外籍科研人员需延长居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一旦劳动关系终止,如果不及时办理变更或离境,原工作类居留许可可能被注销或宣布作废。

二、外籍科研人员工作许可

外国人就业证会随着劳动合同期满而失效,用人单位如需续聘,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雇佣关系结束时,用人单位需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此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进一步细化了工作许可的注销要求。根据该指南第七项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依法被撤销、撤回的,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决定机构注销。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用人单位被终止的,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申请注销工作许可需要的材料如下:

序号

提交材料

清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在线填写打印,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

2

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需双方签字。

申请人自行离职、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补充提交注销情况说明。

备注:1.用人单位依法被终止的,申请人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公章,但需提供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无法申请注销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关于注销许可的情况说明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已注销的,经申请由决定机构出具许可注销证明。

综上,外籍科研人员离职后,建议单位严格执行报告和注销程序,确保十日内完成工作许可注销,并对员工进行提醒和指导,使其在有效居留期限内办理变更或出境手续;员工个人亦应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完成相关手续,以避免非法滞留风险,同时妥善保管所有工作许可及居留证件,以备日后出入境或再聘使用。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境入境管理法》

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7/c1013311/content.html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509/t20250908_4194428.html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8/31/content_5711314.htm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https://fuwu.most.gov.cn/r/cms/zwpt/web/pdf/wgrlhzq/20170418182639_469.pdf

98.外籍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及特殊规定?

外籍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首先需依据其在华住所和居住时间判定纳税人类型,并遵循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为主、特殊情形下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管原则。同时,专家可根据其国籍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判断自身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并按时履行自主申报程序以享受相关优惠。

一、外籍专家个人所得税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我国以居住时间和地点来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三十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二、外籍专家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报方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若外籍专家在境内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或未被代扣税款,或取得境外所得,则应自行申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三、外籍专家个人所得税收优惠

在税收优惠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在非居民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同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关于提交的文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综上,企业应严格履行对外籍专家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主动指引其查阅相关税收协定条款,及时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70366/content.html?eqid=e0b15f3e000ec1d100000004642e6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63364/content.html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79016/content.htm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580/content.html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含《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4182981/201910/c5141954/content.html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63385/content.html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4581/202202/5f5af12a241b4a288f02df1c15d1576c/files/1cfcaeb003fc40fcb023edc453d9966d.pdf

第五部分 跨境采购与资

99.进口科研设备零部件被认定为“整机”如何申诉?

货物属于设备零部件还是整机是典型的海关归类争议,科研院所或企业认为海关归类有误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1.向海关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科研院所或企业在收到《税款缴款书》或《归类认定书》之日起即享有申请权,无额外前置等待期。管辖机关一般为进口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如已转报海关总署核批的,可直接向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提交。海关收到材料后应在20日内作出重新核定结论;需技术鉴定的,可延长30日。复核期间,企业可继续补充证据,海关亦可能启动补充化验、询价或专家评审。如海关维持原认定,企业可凭《重新核定决定书》进入下一救济环节;如海关认同企业观点,将制发《更正通知书》并退还差额税款,程序终结。

2.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自收到海关《重新核定决定书》次日起60日内,企业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海关(多为直属海关或海关总署)提交复议申请。企业可以提供新取得的技术鉴定、国外海关归类先例、WCO解释文件等,或者指出海关未履行告知、听证或未采纳关键证据,并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原则、规则。海关复议机构原则上书面审理,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企业可主动申请听证,当面质证。海关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3.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复议维持原认定,或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企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未经复议,可直接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诉讼中海关对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举证责任;企业则对“零部件不构成整机”之事实负补充举证责任。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bjhysws_674671/bhflfg/ldbjglxgfl/202303/P020230313589081879122.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4/content_694784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9/content_690158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7-06/29/content_202489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bmgz/202411/t20241104_508953.html

100.国际招标项目中遭遇歧视性条款如何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遭遇歧视,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救济:

1.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参与投标的企业自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任何时点发现歧视性条款均可书面提出异议;若在开标、评标阶段发现,可在结果公示期内补充异议。但在提出异议时,需要证明相关要求属于歧视性条款而非合法招标条件限制,企业可考虑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证明存在歧视性条款,如限定品牌、设置过高业绩门槛、违规排斥境外业绩、违规要求国内注册地等。

2.行政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企业可以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但根据招投标项目所属领域的不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也存在差异,需要具体判断,例如外商投资相关事宜可以考虑优先向商务部投诉;工程类项目可考虑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投诉;货物及服务类政府采购可考虑向财政部门投诉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监管部门可责令修改招标文件、暂停或终止招标活动;对拒不改正的,可对招标人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记入信用记录。

3.诉讼

若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维持歧视性条款,企业可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投诉处理决定并责令重作。在已中标却因歧视性条款被取消资格或排除的情形下,企业可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等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1905/t20190521_27915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https://www.gov.cn/zwgk/2011-12/29/content_2033184.htm

101.海外采购实验试剂、设备等因贸易制裁无法交付如何索赔?

科研院所从境外采购实验试剂、仪器设备等,一旦因贸易制裁导致供应商拒绝或无法交付,科研院所在索赔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制裁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不可抗力的三层要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若科研院所与境外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相关制裁尚未出台或尚未针对该科研院所,则满足“不能预见”;制裁措施由外国政府强制实施,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法单方避免,满足“不能避免”;同时,若供应商已尝试通过转口、申请豁免、变更支付方式等手段仍无法履约,则满足“不能克服”。在此情形下,供应商可主张不可抗力,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科研院所仍可提出两项反证:其一,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因任何政府制裁导致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则该条款优先于法定不可抗力免责;其二,供应商存在迟延履行在先,制裁发生在迟延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二款,其不得免责。科研院所应在收到供应商不可抗力通知后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往来函证、物流单据、海关扣押通知等证据,为后续争议解决奠定基础。

2.制裁是否属于“歧视性限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规定:“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果外国制裁属于“歧视性限制措施”,则无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我国法院均不承认供应商可以基于制裁主张免除责任。科研院所可直接依据该法第十二条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科研院所可考虑提交以下证据:(1)自身已被列入外国制裁名单或交易标的属于被管制物项;(2)供应商以执行外国制裁为由拒绝发货或拒绝提供售后服务;(3)该制裁措施已被我国外交部或商务部点名反对。

3.损失计算

其一,直接损失包括合同价款、已付定金、银行手续费。其二,替代采购差价,科研院所需证明其已尽合理努力寻找替代供应商,且替代价格高于原合同价。其三,间接损失,如科研项目延期导致的行政罚款、下游合同违约金、人员窝工费用等,需提交项目任务书、第三方审计报告加以佐证。

相关文件名称

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gkztzl/2025nianzhuanti/2025mfdxcy/2025mfdxcy_mfdql/202505/t20250507_51870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6/t20210610_311892.html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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