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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3. [发布日期] 2022-07-12
  4. [实施日期] 2022-07-12
  5. [发文字号] 京怀科管发〔2022〕4号
  6. [失效日期]
  7. [成文日期] 2022-07-12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交叉研究平台运行经费支持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 2022-07-12 来源: 北京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障交叉研究平台高效运行,加快科研成果产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有效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依据《中国科学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怀柔科学城合作协议书》《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科技研发平台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关于加快推进怀柔科学城首批院市共建交叉研究平台竣工决算与项目验收的工作通知》和北京市发改委批复的各交叉研究平台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主要由北京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在怀柔科学城建设的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交叉研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三条【支持条件】通过初验试运行满1年的平台可申请运行经费支持,第1年的运行经费拨付前原则上平台应完成终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怀柔科学城管委会】北京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怀柔科学城管委会”)负责编制平台运行经费年度预算、组织年度评审及运行经费发放,指导、监督平台运行相关工作,服务保障科研成果产出,做好科技成果转化承接服务,督促平台开放共享。
  第五条【中科院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中科院科技创新发展中心负责推动中科院相关院所的平台运行工作,督促平台建立运行管理机制和组织机构,配合怀柔科学城管委会做好运行指导、运行经费年度评审和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其他单位】其他单位所属的平台,由各单位指定内设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平台运行工作,督促平台建立运行管理机制和组织机构,配合怀柔科学城管委会做好运行指导、运行经费年度评审和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平台运行主体】平台依托单位或其在科学城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作为平台的运行主体,负责平台运行维护工作,提供运行期间所需的科研、技术、工程、管理等人才队伍,向研发机构和企业开放科研条件资源并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产生的科研成果优先在科学城转化,建立平台运行管理机制和组织机构,配合怀柔科学城管委会做好年度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平台建设单位】平台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建安工程建设、工艺设备购置及安装,为平台运行、开展科研任务、产出科研成果提供建筑和科研基础条件。
  建安工程和工艺设备非同一建设单位的平台,建安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平台建安工程建设工作,在建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工艺设备建设单位移交全部建成的房屋。工艺设备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平台工艺设备购置及安装工作,为平台运行、开展科研任务、产出科研成果提供科研基础条件。
  平台终验前各阶段发生的费用,由各阶段的建设单位承担,在完成建安工程竣工验收至平台试运行期间发生的物业、能源、新增改造等费用平台建设单位可申请运行经费支持。
  第九条【相关政府部门】怀柔科学城管委会相关处室、怀柔区和密云区相关部门负责为平台运行提供服务保障,为科研与管理人员提供交通、居住、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配套及优惠政策,围绕平台科研成果产出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好承接服务。
  第十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怀柔科学城管委会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平台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评审,同时对各平台发展战略及规划提出咨询建议。各平台专家评审委员会9人,由常任委员、专业委员和运行指导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怀柔科学城管委会和平台依托单位共同确定。
  常任委员4人,含市发展改革委代表、怀柔科学城管委会代表、财务专家、审计专家各1人,负责年度各平台运行经费评审工作。
  专业委员4人,含科研、产业领域专家和投资人,由各平台独立推荐,负责该平台年度运行经费评审工作。
  运行指导委员1人,中科院相关院所的平台由中科院科技创新发展中心选派,其他单位所属的平台由各单位指定内设管理部门选派。

第三章 运行经费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经费支持额度】运行经费按照“限期支持、逐年递减”的原则,以平台总投资10%作为年运行经费测算基准,前5年原则上分别按照年运行经费的35%、25%、15%、10%、10%由市财政资金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经费支持类别】运行经费支持分为运行保障资金和运行激励资金。运行保障资金用于支持平台日常运行所需的能源、物业、新增改造等基本运行支出。运行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平台在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支撑、开放共享、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绩效激励。
  第十三条【运行保障资金】平台运行主体提交日常运行实际发生的能源、物业、新增改造等费用明细(如缴费发票及合同等),由怀柔科学城管委会聘请第三方审计公司对费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第三方报告、核验相关数据,提出运行保障资金发放额度的建议。
  第十四条【运行激励资金】怀柔科学城管委会依据每个平台获批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在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支撑、开放共享、资源利用等方面内容制定评审要点,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要点对平台年度运行工作进行评审。评审方式包括听取运行工作报告、查验相关情况等。评审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不同的等级确定运行激励资金的发放额度。具体标准为:
  优:发放年度运行激励资金的100%;
  良:发放年度运行激励资金的80%;
  合格:发放年度运行激励资金的70%;
  不合格:不发放年度运行激励资金。
  第十五条【经费支持比例】为保障起步运行,平台试运行之日起第1年的运行经费支持全部为运行保障资金,原则上第2年至第3年运行保障资金和运行激励资金的比例分别为7:3、5:5,第4年至第5年的运行经费支持全部为运行激励资金。怀柔科学城管委会可结合实际运行情况调整比例。
  第十六条【二次激励资金】自然年内平台运行经费发放后若存在资金剩余,将合并作为二次激励资金,对当年绩效考核为优的平台给予二次激励。

第四章 运行经费申请流程

  第十七条【经费申请】每年9月符合支持条件的平台运行主体向怀柔科学城管委会提出运行经费申请。
  第十八条【专家评审】怀柔科学城管委会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组织第三方审计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进驻平台现场,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平台年度运行情况评审。
  第十九条【出具评审意见】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出具评审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平台运行主体反馈沟通。
  第二十条【审议决策】怀柔科学城管委会将评审结果分别提请主任办公会、党工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怀柔科学城管委会按照审议结果将运行经费拨付平台运行主体。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专款专用】平台运行主体应确保运行经费专款专用,严禁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运行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内控机制】平台运行主体应建立运行经费内控机制,设有专门机构实施和监管资金,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资金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财政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怀柔科学城管委会按照规定流程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平台运行主体要及时整改。平台运行主体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审计部门的监管,配合对平台运行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怀柔科学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平台运行主体是平台运行维护的主体,可为平台依托单位,如:中科院相关院所、高校、其他单位,或平台依托单位在科学城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平台建设单位是平台从立项、建设至完成终验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完成项目批复内容全部建设工作,为平台运行、开展科研任务、产出科研成果提供建筑和科研基础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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