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 z88753/ZK-2023-000027
  2. [主题分类] 科技
  3. [发文单位]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4. [发布日期] 2016-12-26
  5.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6. [实施日期] 2016-12-26
  7. [发文字号] 京科发〔2016〕688号
  8. [废止日期]
  9. [成文日期] 2016-12-26
  1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6-12-26 来源: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全面推动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2016年12月26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落实《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北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做好北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督导、评价与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二条 考评对象:拥有应对外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市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第三条 评价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开放共享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以及开放制度建设情况、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等。
  (一)运行情况:包括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及支撑保障
  1.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重点考核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测试检测与研发等服务。
  2.支撑保障:重点考核管理单位服务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内部组织机构建设、专业服务机构(测试分析中心)建设,管理单位中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部门对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统筹管理、运行督查、责任落实中的主导作用,以及专业化、职业化实验技术人员服务队伍的配置与建设情况。
  (二)开放共享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之一进行建设和信息开放:第一,改造已有信息系统同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和信息开放;第二,依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同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和信息开放;第三,使用分配的用户账号直接登录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公布开放资源;第四,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提供的模版生成在线开放和服务平台。
  (三)开放制度建设情况
  重点考核是否建立了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并纳入日常管理。管理制度应涵盖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购置必要性评价(查重评议)、服务收入管理及绩效分配、激励措施(包括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及薪酬待遇评价、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进修等等)等方面。
  收费标准和原则建立情况:管理单位对外开放为用户提供服务时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收入管理情况。
  (四)开放程度:包括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报送、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质量、开放促进措施
  1.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报送:是否已摸清科研设施与仪器底数,主要包括本单位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财政经费购置、用于科研目的、能够有余量对外开放的科研类科学仪器设备的数量及占比,以及科研仪器与设施信息数据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填报的情况。
  2.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质量:重点考核管理单位信息汇交到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质量情况,包括所整合的科研仪器与设施数据信息应符合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数据信息完整、准确,用户信息检索方便性及检索信息完整性。
  3.开放促进措施:开展针对分散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建立集中集约的措施(主要包括是否建立了分析测试中心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的集中服务;认定的开放实验室利用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展科研服务情况;是否针对本单位的学科或领域优势,集中集约地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特色分析测试服务或科研服务;是否对课题组采购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进行对外开放服务或委托管理及促进开放服务)。利用、委托或建立专业服务机构,促进机构与本单位重点实验室专家合作渠道的顺畅性;利用互联网手段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应用情况;与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情况;进口设备开展科研服务情况;创新券参与情况;是否成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成员单位。
  (五)开放效果:包括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量、服务成效
  1.服务总量:重点考核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提供服务的总量,根据仪器类型和服务方式的不同,包括设备机时服务、样品测试数量、分析测试服务、培训等,以及服务客户类型及数量等情况。
  2.服务成效:包括科技支撑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
  科技支撑效果:重点考核管理单位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所支撑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取得的突出贡献,包括服务于省部级计划项目的数量、以及对论文、论著发表、科技报告、发明专利、科学数据、科技成果及获奖等的支撑情况。
  社会效益:重点考核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共享服务过程中支撑重大工程、企业创新、服务民生、应急事件、科学普及、政府决策等方面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重点考核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展测试分析、科研合作等服务收入情况,以及典型服务案例等。
  对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服务成效: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量、服务企业量、服务合同额等。
  (六)服务质量
  重点考核以管理单位开放服务的满意程度,包括管理单位和入网仪器机组接收服务需求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服务的及时性等。结合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用户评价及意见监测、第三方对用户随机抽查、用户反馈、管理单位自查等方法形成的管理单位用户满意度情况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考核程序
  第四条 各委办局根据本细则对本系统的管理单位进行考核并依初步考核结果,督促对本系统管理单位改进。
  第五条 主管部门(是指市级部门预算中安排有科研设施与仪器采购内容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等)负责督促所属管理单位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对所属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等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六条 评价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按百分制计算,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
  1.考核得分低于60分;
  2.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不上报考核申请材料;
  3.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或有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委联合市财政局拟定评价考核通知后,通过各主管部门向各管理单位发布。
  (二)组织考核。各主管部门对所属的管理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三)形成考评结果。在对各管理单位评价考核的基础上,形成本主管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报告。将本部门报告和管理单位评价考核结果于每年1月初报送市科委。
  (四)监督评价。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成立由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督导小组,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督导评价,每年4月份向社会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结果。对于评价效果不好的管理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在网上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主管部门与财政局是否批准新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重要参考依据,也作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后补贴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协调会通过,由市科委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


  附件: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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