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 z88753/ZK-2023-000023
  2. [主题分类]
  3. [发文单位] 教育部科技司
  4. [发布日期] 2018-03-30
  5. [联合发文单位]
  6. [实施日期] 2018-03-30
  7. [发文字号] 科技司〔2018〕110号
  8. [废止日期]
  9. [成文日期] 2018-03-30
  10. [有效性] 有效

教育部科技司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8-03-30 来源: 教育部科技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科技)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我部发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2017年12月,中央改革办督察组联合各部委对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开展了专题督察。目前各高等学校科研仪器的利用率和共享度有大幅度提升,开放共享配套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仪器共享平台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有力促进了仪器开放共享,但还有一些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目前个别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监督责任力度不够,二是部分高等学校课题组由于没有专职的设备维护人员,课题组在课题完成后出现设备闲置。
  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的全面开放、充分共享,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配置的效率和效益。请各单位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要求,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各项政策落地。
  1. 加强引导和督察。高等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将高等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水平和评估结果作为基地管理、科研管理的考评内容之一,把开放共享综合考评结果与规划发展再投入安排相结合,引导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共享共用。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管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实施情况及具体做法,并开展不定期督查。
  2. 强化法人主体责任。高等学校是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职责。各高等学校应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推进,用好分类考核评价的手段,利用制度起到引导作用。
  3. 做好典型示范。进一步做好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选取开放共享优秀单位和典型案例,加大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将制度建设、人才激励等方面好的经验做好整理收集,做好示范推广。


教育部科技司  
  2018年3月30日  


  附件:教育部科技司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网站 是否继续?